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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同日递交的实用新型申请需要交IDS吗?

发布时间:2016.03.04 北京市查看:1828 评论:1

在中国同日递交了一件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内容基本相同,但进入美国只要求了中国发明申请的优先权,而没有要求实用新型的优先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将中国的实用新型申请文件作为IDS递交?如果中国审查员在发明申请的实审阶段引用了该实用新型申请指出了重复授权问题,该实用新型申请文件和这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需要作为IDS递交美国专利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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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ids基本原则是提交可以对申请的专利性有影响的文档,就是material to patentability,同日申请的中国实用新型,尤其内容基本一致,在国内美国都构不成对比文件,国内实质审查做出的类似如美国double patenting的决定实质上也对美国审查没有什么影响,所以不交无伤大雅。

    2016/03/04 18:01 [来自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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