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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能作为技术特征吧

发布时间:2015.08.02 福建省查看:3866 评论:15

小i机器人案中,涉案专利的独权是“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至少包括:一个用户;和一个聊天机器人,该聊天机器人拥有一个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在我印象里,“人”(即用户)是不能作为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中的,但记不清具体规定来自哪里,准确的说法是怎么说的?

标签: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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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wanwansuisui 于 2015-9-13 04:38 编辑

    笑死我了,我不是笑你哈,你写得挺好的,其实用户可以是小狗,这就是图灵机,我很痴迷。
    言归正传,用户是可以做为技术特征的,尤其是交互式的系统,一定会写入“用户”,但是这样写了以后,就会使得直接侵权的认定变得困难,因为无论如何都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了,对吧,但是这个矛盾是可以用好的撰写方式予以克服的,这个要说话就太长啦,点到为止。

    2015/08/02 21:37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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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应该可以写入用户啊,也不会导致什么认定困难;专利是为技术服务器的,专利法对于专利的形式要求是方便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而确立的;再说了,没有用户的产品,你也用不着申请专利吧。

    2015/08/02 23:19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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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使用环境特征

    2015/08/02 23: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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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涉及到法2.2的判定。
    人在其中起的作用是什么?利用自然规律得出符合自然规律的结果是不能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整个工作过程不能用人执行其中的而一个环节。但是,人可以作为参照物,或者整个工作过程的最终结果的评价者、使用者。

    2015/08/03 09:59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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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厦门老李 发表于 2015-9-13 16:59
    这涉及到法2.2的判定。
    人在其中起的作用是什么?利用自然规律得出符合自然规律的结果是不能以人的意志为 ...

    别误导人,好不好嘛
    人就是其中的一个执行者,比如:
    用户选择了笑嘻嘻的表情,空调就直接恒温25度;
    用户选择了难过的表情,空调就在待机3分钟后关闭。

    2015/08/03 10:0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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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其实有一种写法: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用于与用户....,其特征在于,聊天机器人系统包括一个聊天机器人,该聊天机器人拥有一个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
    在美国专利中,这样写了以后,“用户”相当于workpiece,而不是发明的一部分。中国的审查指南里,貌似没有“workpiece”这一说。

    2015/08/03 11:1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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