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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8.02 福建省查看:3866 评论:15
标签: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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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wansuisui
2015/08/02 21:37 [来自上海市]
lwboss
2015/08/02 23:19 [来自湖南省]
patentdrafter
2015/08/02 23:45 [来自北京市]
厦门老李
2015/08/03 09:59 [来自福建省]
厦门老李 发表于 2015-9-13 16:59这涉及到法2.2的判定。人在其中起的作用是什么?利用自然规律得出符合自然规律的结果是不能以人的意志为 ...
2015/08/03 10:02 [来自上海市]
mijing
2015/08/03 11:1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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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剑东来
[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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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放葱花香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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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5282_PP2ta1
2025-02-22 09:53:49
最近似乎预审和优先审查都要求提供研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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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wansuisui
笑死我了,我不是笑你哈,你写得挺好的,其实用户可以是小狗,这就是图灵机,我很痴迷。
言归正传,用户是可以做为技术特征的,尤其是交互式的系统,一定会写入“用户”,但是这样写了以后,就会使得直接侵权的认定变得困难,因为无论如何都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了,对吧,但是这个矛盾是可以用好的撰写方式予以克服的,这个要说话就太长啦,点到为止。
2015/08/02 21:37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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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2 23:19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patentdrafter
2015/08/02 23:45 [来自北京市]
1 举报厦门老李
人在其中起的作用是什么?利用自然规律得出符合自然规律的结果是不能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整个工作过程不能用人执行其中的而一个环节。但是,人可以作为参照物,或者整个工作过程的最终结果的评价者、使用者。
2015/08/03 09:59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wanwansuisui
别误导人,好不好嘛
人就是其中的一个执行者,比如:
用户选择了笑嘻嘻的表情,空调就直接恒温25度;
用户选择了难过的表情,空调就在待机3分钟后关闭。
2015/08/03 10:02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mijing
在美国专利中,这样写了以后,“用户”相当于workpiece,而不是发明的一部分。中国的审查指南里,貌似没有“workpiece”这一说。
2015/08/03 11:1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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