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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套路之常规技术手段的答复案例阐释

发布时间:2024.10.11 北京市查看:338 评论:1

 

近年来,一通审查意见中,常常会出现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用“常规技术手段”结合对比文件来评价创造性。

小编个人认为,这大概是一种节约审查资源的审查套路。

套路流程如下:先不实质性花费时间检索对比文件,仅基于专利申请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割裂审查,找到多个技术特征对应的现有技术,再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将所有现有技术串联起来,以投石问路。若申请人未能答复或答复没有章法,则可高效结案。

若申请人的答复确有章法,那么无非三种可能:

1、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2、提供相关现有技术信息;

3、为检索对比文件提供线索。

但无论哪种可能,都会显著提高实质审查检索的效率。

 

很明显,这是专利代理人不得不小心应对的一个大坑,因为如果仅简单说明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往往不会被接受。但若要进行说理,则需要小心谨慎,避免为自己挖下一个更深的坑。 CN1158444**.*——具吸盘结构之眼电生理用角膜电极片及其制造方法,以下简称本申请,本申请的一通所面对的就是上述审查套路,其一通答复未采取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手段,而是仅基于相关现有技术信息进行说理,目前本申请已获授权。下面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本申请的答复思路。

 

案例说明 本申请权1的技术方案为: 企业微信截图_20241011135941.png

本申请结构图

 

S1、注塑接触镜(1):所述接触镜(1)包括塑胶内圈(12)和硅胶外圈(11),硅胶外圈(11)与塑胶内圈(12)相接,所述塑胶内圈(12)上设置有第一通孔(121);先将塑胶注入一次成型的模具中,构成塑胶内圈(12),一次成型的模具上设置有用于加工第一通孔(121)的孔柱;然后将塑胶内圈(12)取出放入二次成型的模具内,并向二次成型的模具内注入硅胶,加工硅胶外圈(11);硅胶外圈(11)成型后对接触镜(1)进行硫化处理; S2、加工导电线圈(2),将导线(3)穿过第一通孔(121),然后将导线(3)与导电线圈(2)焊接在一起;

S3、将导电线圈(2)热压至塑胶内圈(12)内侧。

 

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注塑角膜电极片的方法。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由刚性化中央部12、软性部11和边缘13构成的接触镜片12。

企业微信截图_20241011135953.png

对比文件2结构图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申请权1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本申请权1不具备创造性。 这份审查意见表面看上去似乎头头是道,但其却对两份对比文件中的细节避之不谈。通过对对比文件的仔细分析,在对比文件中发现如下细节:

细节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一次注塑制造角膜电极片的方法,所使用的注塑材料仅有一种,其并未公开本申请中两种材料分二次注塑生成接触镜的方案。

细节2: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74段中提出的,用于刚性部的优选材料可以在组装之前成形,而具体的成形方法并未公开。

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74段中还提出了,用于刚性部的优选材料可以在组装过程期间模制成型,而组装的对象一般都是固体,而非未成形的注塑液体,这意味着组装前的刚性部12和软性部11都不应该是未成形的注塑液体。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公开本申请中“先将塑胶注入一次成型的模具中,构成塑胶内圈(12)”的技术方案。

 

本申请的意见陈述中,通过上述两个细节,深挖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区别技术特征,增加了两对比文件之间的结合难度,使审查意见中的“常规技术手段”难以获得支撑。 接下来,为了进一步破坏掉“常规技术手段”,意见陈述中还对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行了补充检索,增加了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公开了先使用模具通过先成型中心部分再成型外圈部分的内外不同材料的隐形眼镜制造方法,但其文本中并未无该方法制造的眼镜可用于眼部测试的记载,无法得知该方法制造的眼镜上是否可以承载眼部检测用的电气部件。且该方法需要进行水化操作而非硫化操作,而本申请需要进行硫化操作并不需要水化操作。 通过对比文件3破坏掉对比文件1、2之间具有结合启示的说法,使得审查意见中的“常规技术手段”无法成立。 最终本申请在一通答复后,通过主动补正,补充了“塑胶为硬质,硅胶为软质”的限定,获得专利授权。


小结

本申请的答复思路总共可以分为两步。 首先,应用上述审查套路意味着,审查意见中难免会遗漏对对比文件内细节的审查,那么此时可通过深挖对比文件的细节,加大对比文件之间的结合难度。 其次,对深挖出的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行补充检索,提供新的证据,破坏掉对比文件之间具有结合启示的说法。 针对本文所提出的审查套路,以上述答复思路去引导审查方向,可以说是较为有用的答复基本原理,实际个案中,案情千变万化,各有特色,代理人必然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该案件仅供参考,望能为各位代理人提供些许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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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该案产品真实的话,该案核心在于形成了在【在塑胶内圈内侧具有导电线圈的接触镜】,目的是使用该电极获取患者视觉产生过程中的生物电信号。如果产品本身就是创新,方法可以作为商业秘密。
    在该案中,审查意见认为文件1和文件2结合得到了该案的产品,然后将制作方法视为常规技术手段。
    在审查员给出的文件1和该申请的区别中,已经包括了【细节1】。
    在答复思路中,文件1和文件2不能结合并不能说明制作方法不是常规技术手段,因为可以是用常规技术手段得到了一种产品,这种产品结构不能视为文件1和文件2的结合。

    假设A是常规技术手段,举证文件采用了另外一种技术手段,并不能证明A不是常规技术手段,只能说明举证文件使用了一种不同于A的技术手段。
    个人觉得文中所说的答复思路有瑕疵。但就审查意见中使用的对比文件,该案确实是能够获得授权的。

    2024/10/12 11:15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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