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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已经提交了,如何再修改说明书?

发布时间:2024.10.16 北京市查看:281 评论:0

先说结论:是否可以修改(包括补充)说明书的内容主要取决于递交时间进行修改的具体内容,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选择不同的修改方式

通常,对于一件经过精心打磨锤炼的专利申请文件而言,已经递交的专利申请无需也不建议进行说明书的修改。

这主要是考虑到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日具有严肃性:

一方面在申请授权前,申请日是判定现有技术的重要期限,影响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

另一方面在专利授权后,申请日是判定专利权可存续期限和专利是否侵权的要素之一。

因此,专利说明书的修改通常涉及到全部或部分专利申请内容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发生变动的情况,故在实务中一般不对专利申请的说明书进行修改。

然而,现实中专利申请常常遇到需要修改说明书内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专利研发周期长,实验复杂,为了抢先布局进行了专利申请提交,提交后想要补充实验数据、实施例;或虽然要补充的实验但不确定实验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2)已递交的专利申请遗漏欲保护的重要内容,一旦公开成为现有技术对遗漏内容申请专利影响大。

(3)对已递交的专利申请质量把控不到位,交局文件存在形式、实质内容的错误。

下面,笔者将以发明专利为例,介绍应对上述情况的几种常用方式。希望能对大家的专利申请过程有所帮助。

1、主动提出修改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若要对专利说明书内容进行修改、且修改内容不超过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时,适宜采用主动提出修改的方式进行修改。这种情况一般为修改笔误时采用,不适用于扩展保护内容,不适用于增加实验。

在审查员未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下,主动修改提出的时限仅限于发出实质审查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之内。在主动提出修改的修改范围和修改时限严格限制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首次申请的申请日得以保留

2、本国优先权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可见,本国优先权申请的方式特别适合在同一发明构思内补充实施例的情况。

当通过本国优先权申请的方式补充实施例时,在后申请的内容中首次申请内容不变,其对应的权利要求的申请日为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补充的实施例对应的权利要求的申请日为在后申请日。对于本国优先权申请,在后申请一经申请,首次申请自动视为撤回。

需要注意的是,若首次申请在撤回时还未公开,首次申请的内容对在后申请补充的内容不构成现有技术,不影响补充内容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若首次申请在撤回前已经公开,则在撤回前,首次申请的内容构成在后申请补充内容的现有技术,影响补充内容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可见,首次申请撤回前公开不利于补充内容对应权利要求的审查,如有通过优先权申请补充实施例/对比例的计划,在首次申请时不请求提前公开,以争取更长时间。

3、撤回重新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专利申请。由于从发明专利受理至初审合格的这段时间发明专利内容为保密状态,对于发明专利补充或修改的内容较多、涉及到权利要求书大范围修改等情况,可以采用撤回这个处于保密状态的专利、重新递交新申请的方式进行补救。此时,由于先后两次提交申请的主题近似且可能出现大量相同内容,需要着重留意首次提交的专利申请不应被公开,防止其成为现有技术对重新递交的专利申请造成影响。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所谓“做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一般为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之前的一个月[1];

另外,对于提出提前公布专利申请的,若在初步审查前要求提前公开专利申请,初审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若初审合格后要求提前公开专利申请的,提出提前公开请求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

因此,如果因为种种原因预先已经有了撤回重新申请的计划(如要补充实验,等),在首次申请时不建议提出提前公开,这样可以争取到自申请日17个月的时间调整内容。对应的,采用撤回重新申请的方法,第一次进行的专利申请及其申请日一并作废,相当于欲申请专利的技术的申请日延后至第二次申请的申请日。

小结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根据技术本身研发进度合理选择专利申请修改的方式,能够平衡时效性和完整性,提升专利申请的灵活度,有助于更好地保护申请人利益。

参考文献:

[1] https://www.cnipa.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453638&sysi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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