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让人头疼的“常规选择”,我对这类审查意见书的答复经验

发布时间:2024.06.19 北京市查看:258 评论:0

《专利审查指南》里明确给出了“公知常识”和“惯用手段”,但审查员还经常使用“常用技术手段”,并在“常用技术手段”之后又开始经常使用“常规选择”了,这个一般要用什么思路答复呢?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中对于“公知常识”的例举:“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虽然审查员所指称的“公知常识”,但文义上“常规选择”与“公知常识”两者实质相同。

 

如果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只是简单反驳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常规选择,那么审查员一般是不会接受的。因此,需要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过各种方式向审查员说明,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常规选择。对此,笔者通过答复成功的案例进行分析,涉及技术手段是常规选择的专利时,提出以下答复思路:

 

(1)结合区别技术特征,分析本申请中解决其(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思路论述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与审查员所指出的常规选择中的作用并不相同。

 

(2)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整体方案进行分析,判断区别技术特征能不能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再强调对比文件1结合区别技术特征后的效果,分析是否能够达成本申请中的技术效果。

 

通过上述两个步骤,将本申请中和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对比,结合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针对“常规选择”类的审查意见进行有理有据的意见陈述。

 

以下结合一个案例进行说明,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方便理解,对案例中的方案进行了简化。

 

 

案例介绍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

一种头孢羟氨苄干混悬剂,其特征在于,按重量百分比计,所述头孢羟氨苄干混悬剂包含头孢羟氨苄15-25%、填充剂70-80%、水溶性高分子添加剂0.5-10%和助悬剂0.1-1%,所述水溶性高分子添加剂选自羟丙甲纤维素K15M、羟丙纤维素HXF和羟丙纤维素MXF中的任意一种。

 

对比文件1的方案:一种头孢羟氨苄干混悬剂,

4445566.webp.jpg

 

审查意见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水溶性高分子添加剂选自羟丙甲纤维素K15M、羟丙纤维素HXF和羟丙纤维素MXF中的任意一种。 对于上区别特征,羟丙甲纤维素K15M、羟丙纤维素HXF和羟丙纤维素MXF为常规崩解剂(水溶性高分子添加剂)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行常规选择,当崩解剂类型不同时,基于其吸湿性和崩解性不同带来的制剂稳定性和溶出度有差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答复要点如下:

 

 

 

(1)崩解剂是消除因粘合剂或高度压缩产生的结合力,从而使片剂在胃肠液中迅速裂碎成细小颗粒的物质,从而使活性成分迅速溶解吸收,发挥作用。粘合剂是依靠本身所具有的粘性赋予无粘性或粘性不足的物料以适宜粘性的辅料,有助于颗粒的形成和流动性。

 

本申请最终制成头孢羟氨苄干混悬剂的剂型为颗粒剂,并非片剂,也就是说,羟丙甲纤维素K15M、羟丙纤维素HXF和羟丙纤维素MXF在本申请的用途主要体现于它的粘合性,而非崩解效果。

 

同时列举羟丙甲纤维素K15M、羟丙纤维素HXF、羟丙纤维素MXF的特性,常被用作粘合剂的相关证据。

 

(2)由于羟丙甲纤维素K15M、羟丙纤维素HXF和羟丙纤维素MXF在本申请的粘合剂作用和审查意见提到的崩解剂作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达到本申请提供的一种稳定性更好、溶出度更高的头孢羟氨苄干混悬剂的技术效果。

 

答复结果:

提交意见陈述后,审查员认可对”常规选择“的辩驳,通过在独权1中增加其它技术特征,本申请最终获得了授权。

 

 

 

小结

 

 

审查员利用“常规选择”来评价,这常常在答复时,让人很头疼,不知道如何进行辩解。
基于上述的答复案例,笔者认为:
1、要将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晰地分析对比,结合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
2、跳出仅局限于区别技术特征本身固有功能或效果的技术问题来进行论述

结合以上2点,证明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常规选择,进而获得审查员的认可,并给予合理的授权。

 


分享(2)

收藏(9)

点赞(1)

举报

评论列表

  • 暂无评论数据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