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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三步法详解——第二步

发布时间:2023.04.20 安徽省查看:1005 评论:0

本帖子只说第二步,欢迎斧正。

《专利审查指南》: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重新排版一下,删除不重要的内容:
(a)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
(b)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其他: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有以下重点需要注意:
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一定是【对比文件1】,注意【中间通知书的补充检索】。
2.【区别特征】是本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不要拿【其他对比文件】去比较,也不要拿【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其他对比文件的结合】去比较。
3. 【重新确定的技术效果】应当基于【该区别特征】,不能是【其他技术特征】,或者【该区别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的组合】。
4.【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应当基于【重新确定的技术效果】,【重新确定的技术效果】必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能够直接、毫无异议地确定的,不能是审查员基于说明书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推测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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