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子只说第三步,欢迎斧正。
《专利审查指南》: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ii)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i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重新排版一下,省略不太重要的内容:
(a)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注意:这里的【显而易见】是指步骤d。
(b)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注意:这里的【启示】参照前文的【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c)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注意:即使有技术启示,也不代表本领域技术人员就有【动机】去改进现有的发明,还需要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产生改进现有技术就能够解决【本发明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预期】,如果对比文件1、2的结合是否能够解决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100%确定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动机】。
(d)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注意:这一条是判断【显而易见】的重点。
其他注意事项:
技术启示应当是【公知常识】、【最近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对比文件】带来的。
技术启示不应当是【审查员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带来的,在审核【审查员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时,应当注意【审查员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中是否含有【现有技术中没有】而【本发明中存在的】特定的技术特征。
已注销
2023/04/20 20:31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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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中是否含有【现有技术中没有】而【本发明中存在的】特定的技术特征,可以从对比文件无法解决该技术问题的角度阐述吧。
2023/10/19 09:30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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