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核准注册,就不会侵害商标权吗?
发布时间:2022.04.15 湖北省查看:1201 评论:0
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依照两套不同的法律程序获得相应的权利及保护。商标的注册信息和企业名称的登记信息相互隔绝,无法进行在先权利检索。又因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均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实践中,时常存在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以及《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据此,若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核准注册在后,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且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企业名称又进行了突出使用,即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区分出来,在字体、大小、颜色等方面较该企业名称的其他文字特别突出醒目地进行使用,让人在视觉上留下深刻印象,客观上使人联想到注册商标,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肯定是构成商标侵权的。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法院会保护在先注册的商标,在后的企业名称会被依法要求停止突出使用、变更企业名称或承担赔偿责任等。
若企业名称虽核准注册在后,且包含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但规范完整地使用企业名称,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完整的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在实际使用中,为了便于消费者记忆,很少有企业完整使用企业名称,因此,在核准注册企业名称时应注意避让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才能有效避免辛辛苦苦积攒的商誉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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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诉讼说
[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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