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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的维权为什么能胜诉

发布时间:2021.12.24 河南省查看:1128 评论:4

看到一个新闻,说因为餐饮店使用“青花椒”三个字,川内数十家餐饮店被一家公司给起诉了,给不少人的第一感觉就是这三个字也能在餐饮服务上取得核准注册吗?

仔细查了下,发现事情好像不是那么简单。

讲述之前,先看下有些人的疑问,“青花椒”用在餐饮服务上是否缺乏显著性?
带着这个问题,进入今天的分享,首先,看下商标持有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翠堂),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一共拥有10件“青花椒”商标,其中,最早的一件与2013年1月15日由上海可奈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后在2016年4月6日让给上海万翠堂,上海万翠堂又分别在2015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补充注册带“青花椒”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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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翠堂起诉他人使用“青花椒”商标,自然也就引起他人对“青花椒”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共被提起6次无效宣告,无一例外,全部是上海万翠堂胜出,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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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6次的无效宣告,争议的焦点都差不多,就不一一列举了,总结一下,争议焦点在于:青花椒用于第43类是否属于描述性使用,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直接说明或描述服务的内容、质量、方式、住宿等。上海万翠堂的答辩也主要为:青花椒作为一种调味品的原材料,并未直接表示争议商标指定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等,而这个答辩理由也被商标局认可,因此商标始终没有被无效掉(其实,小编觉得提无效宣告的代理机构水平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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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下上海万翠堂的起诉,无一败诉,简单看两个二审判决,法院也认为:在通常意义上,青花椒系一种植物及其种子以及由其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但“青花椒”本身并非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进行注册的事项,其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性和显著性,故在涉案青花椒商标已合法注册的情况下,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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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后炮一下,说下小编的观点,青花椒,如果用在第30类食品上,确实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不能予以核准注册;但如果用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是可以注册的,毕竟用商品名称来表示服务,这本身也没什么问题。   

如果还不理解为什么”青花椒“能核准注册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想一个问题,哪有专门吃青花椒的饭店?这不是水煮肉片饭店。

除以上之外,小编还想驳斥某些人的观点,商标的核准注册是有着严格的程序,无效宣告更是有着评审专家把关,拿不定的还有评委会存在,尤其是有重大利益冲突的,商标局在做决定的时候慎之又慎。

还有人说这是“逍遥镇胡辣汤”式的维权,小编想说,不懂别瞎说,或者至少把前因后果都查清楚了再发表意见,以免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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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怎样才能让上海万翠堂失去这些“青花椒”商标,可以尝试下(难度较大,但毕竟是个机会),撤销通用名称方式撤销这些商标,因为上海万翠堂他们自己在使用“青花椒"的时候,也是混合着使用的,有的显著使用,有的当成商品名称使用,就像当年的“优盘”商标一样,深圳朗科自己在使用“优盘”的时候,把优盘当成一种移动存储设备,xx优盘。其实,我国知识产权需要历经这些!






 

标签: 青花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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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个人观点:注册商标中含有通用名词的,不得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青花椒作为一种调味料,饭店在菜品中添加青花椒,那么饭店有权利说明菜品中添加有青花椒,尤其是当青花椒作为主要调料时,更应当进行说明,以避免不喜好青花椒的食客选择,此时的青花椒应当认为是菜品配方之一,而不应该认定是宣传。因此,商标权人不能阻止饭店在菜式说明中说明该菜品中添加了青花椒。在饭店没有以青花椒作为门店名称进行宣传的情况下,使用青花椒+食材名称的形式进行单一菜品名称命名是不侵权的。

    2021/12/24 11:3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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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二审“青花椒”输了,终审。

    2022/01/13 11:07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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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1-13 14:21:56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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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1-14 11:11:54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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