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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撰写的一些建议 - 美国专利技术未应用于产品所引发责任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1.08.31 美国查看:1163 评论:2

本帖最后由 meng747 于 2021-8-31 09:22 编辑

2014年某日,美国加州发生一起严重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该事故是有于青少年驾驶员一边开车一边使用苹果iPhone所造成的。2017年,受害者亲属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产品设计存在危险,即允许司机边开车边使用手机。原告证据包括苹果公司的8,706,143号专利。这个专利涉及锁屏机制“lock-out mechanisms”,用于当手机检测到用户正在开车时,可以将手机锁屏,使得驾驶员可以专心驾驶。但是,出于其他商业原因,苹果公司并未将该安全技术应用于其产品,因此原告主张苹果负有民事侵权(tort)责任。2018年,加州法院判原告败诉,主张专利技术并不足以证明苹果公司存在对原告的保护义务。(苹果公司花大价钱请非常资深的律师...)

本案中,虽然苹果逃过一劫,但该案后对美国专利撰写领域敲响了警钟。虽然本案中原告证据不足败诉,但是法律界普遍的意见是一家公司自己的专利可以用于承认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证据。这个问题超出了专利法的范畴,属于侵权法调整的范围。以下做出一些简单介绍供大家参考。

在美国,侵权法属于州法,即,没有统一的联邦立法,而是各州依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立法。虽然各州法律不同,但基本的原则是一致的。在侵权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


  • 被告对原告存在保护义务

  • 被告违法了保护义务

  • 被告行为于原告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 该因果关系是可预见的

  • 被告承受损失


对于本话题而言,重点在于第1和2条。原告证明被告违反保护义务,必须能够证明涉案产品的危险是遇见的。例如本案中,苹果的专利中承认一边开车一边玩手机是危险的,因此才设计了这个锁屏机制以避免该情况发生。由此可见苹果公司充分了解一边开车一边玩手机的危险性。可是出于其他原因,苹果并没有将该技术应用。即,苹果有明知道不使用这项技术会造成危险,而依然这样做(违反了保护义务)。

虽然这次原告没有成功,但这个案子在美国专利界依然引起了不小波澜,因为许多专利权人通过该案件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潜在巨大风险。首先,许多专利技术就是解决安全问题,说明书中对于安全隐患都会有所描述。这些描述可用作证据,证明公司知晓这些安全隐患。毕竟,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像苹果那样聘请资深的律师来打这样的官司。而且美国侵权案件赔偿金额可能巨大(它是带有惩罚性的),一旦败诉,中小公司有可能直接破产。因此,该案后,许多公司对于美国专利律师都提出了额外要求。具体的规定包括,在说明书撰写过程中中避免使用“危险词汇”(比如,起火,事故,伤亡等)。如果一定要描述潜在危险,那么尽量“轻描淡写”,不要具体描述事故的类型。比如汽车领域,与其说起火,撞车,可以用例如“非理想情况”,“非期待触碰”等词语描述。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安全隐患的可预见性。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并不容易。我本人写案子时,有好几次就是不小心使用了这些危险词汇,被客户建议修改。

虽然这是美国的情况,但是同样也适用于中国企业。毕竟,往美国去的中国申请越来越多,说明书翻译成英文具备等同的证据效果。我这里建议国内同行也要多加注意,尤其对于那些往欧美走的案子。

欢迎大家多交流。

孟繁琦 律师
美国专利申请、无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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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好文章

    2021/08/31 11:1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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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苹果广告,无处不在

    2021/08/31 13:31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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