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上一期文章中分享了关于心理战术+技术战术结合运用,处理无授权前景的OA答复。不少读者在评论中提出了质疑,本期针对质疑的观点进行统一回复,同时上传2篇案例进行分享。由于工作变动,2017年以前的OA已无法获取,因此笔者提供的案例均为2017年以后,且本身这类案件就是无授权前景的,案例确实也不会有很多,加之不易泄露过多申请人信息,因此仅挑选了2篇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享。
在进行答复和案例分享之前,笔者想要再次表达一下分享的初衷。
笔者从2014年从业至今(专利撰写始于2015,在此之前笔者是一个知识产权顾问),参加的各种培训、讲座不下50场。这些讲座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搞噱头、打广告、或空谈政策,一旦涉及到干货或者说实操层面,那就只会留下联系方式,其最终目的只是借着培训、讲座吸引目标人群然后售卖产品。
深感于此,笔者想做的就是做真正有价值的分享,笔者的分享都是笔者经验之总结,而非纸上谈兵。笔者分享的目的,仅是为广大知识产权从业者在处理案件时提供一种可选的处理方式,并非是凭该分享牟利。鉴于笔者所分享的并非政策文件,而是一种处理案件的方式方法,是一种主观的非客观的事实,不能做到放之四海而皆准。
因此,不同人有不同的见解笔者是认可的,笔者所分享的经验之谈也不并非绝对正确,对于大家所提供的中肯的、客观的评价和讨论,笔者表示认同并接受,同时也可以借这个平台向广大读者展示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以汇百家之言而任选之。但是,对于未经事实论证,就做出“审查员难道傻?不可能”之类似评论者,与键盘侠何异?这类读者,笔者也不清楚他们是否做过实践。以笔者自己的案例而言,其成功率虽仅十之一二或十之二三(未具体统计数据),但这类案件本就是无授权前景之案件,取得这样的成果应该也足以告慰申请人,因此何谓不可能。
笔者希望借此期文章向所有读者广而告之,笔者是分享的是自己的经验之谈,使大家在处理案件时可以多一个选择供。即使你不喜欢或觉得不正确,也希望你能提出具有价值性的意见,而非否定甚至是嘲讽、攻击。如果所有人都如键盘侠一般,谁还敢做分享呢,毕竟这种类似的经验之谈都只是一家之谈,一人智穷、三人智长,一个人总有考虑不周的情况。此后,笔者仍会继续分享,希望广大读者能保持一个客观的、公正的、健康的分享平台,也欢迎广大读者真切的指出笔者分享中的不足以进行交流,促进知识产权行业的良性发展,争做知识产权法治之光。
以下,即为本期关于上期文章中有价值的质疑或建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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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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