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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过程对后续权利要求稳定性以及解释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02.25 北京市查看:1404 评论:15

案例情况如下: 申请人在2015年申请专利,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时的权利要求包括技术特征A、B、C、D,其中D特征是对A特征的限定性描述; 在答复第N次审查意见时,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删除特征D,即将权利要求修改为A、B、C; 已知的,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为A、B、C、D,但就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知识而言,D特征可以没有或者用其它手段进行替换;审查员接收了申请人的这一修改; 问题如下: 1、该权利要求是否可以因A33被无效; 2、在侵权比对时,是否可以将其权利要求解释为包括D; 3、是否有其它应对或可利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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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不会  删除D特征,审查员认为D特征是A特征固有(或一一对应)的特征,因此删除与否对A特征无影响。
    2可以 对照问题1  说明时引用审查员的话。
    仅个人拙见
    专利撰写代办+V 18755174483质优价低

    2021/02/25 11:04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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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六海 于 2021-2-25 11:24 编辑

     这种问题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果有竞争对手要无效你的,这肯定是他的着力点之一,结果如何就看复审会与法官心情了。按法条,明显超范围。但实际中也有法官判不超的。理由就是审查员的理由,对本行业一般技术人员,阅读本申请文件后,其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不超。司法就这么模糊,你说按法条,他说要按立法精神,不能机械的适用法条。

    2021/02/25 11:1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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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答复审通时把特征D删除了?
    1.如果是在同一条权利要求的话,保护范围扩大,可以考虑A33无效。
    2.不必考虑特征D。
    3.实在想不通为什么删除特征D的修改会被审查员接受,是否加入了特征D后技术方案不可实施。

    2021/02/25 11:2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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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Angus 发表于 2021-2-25 11:23
    答复审通时把特征D删除了?
    1.如果是在同一条权利要求的话,保护范围扩大,可以考虑A33无效。
    2.不必考虑特 ...

    1、事实上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这个修改确实没有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只是比修改前的权利要求范围更大;
    3、这也是我奇怪的地方,从审查意见来看,针对这一修改,审查员指出了超范围的问题,答复的理由是“……(修改后原文),修改并未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然后审查员就接受了……

    2021/02/25 13:3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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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六海 于 2021-2-25 14:36 编辑

    六海 发表于 2021-2-25 11:16
     这种问题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果有竞争对手要无效你的,这肯定是他的着力点之一,结果如何就看复 ...

    这有什么好纠结的,缺陷已经存在,你已经留有一线生机了,好过审查员驳回你的。要么就不修改,不删除D,但你都说了技术方案显而易见,不要D也行。照样保护不到。这个缺陷从一开始就存在了,接受现实吧。

    2021/02/25 14:3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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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本帖最后由 Angus 于 2021-2-25 17:17 编辑

    立地成佛 发表于 2021-2-25 13:34
    1、事实上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这个修改确实没有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只是比修改前的权利要求范围 ...

    仔细翻了一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3
    在答复过程中,即使是符合A33,但是修改超出范围也是不能被接受的。你说的答复审查意见“修改并未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这一句话,可能他确实是没有违反A33,但为什么能被审查员接受这样的修改还是很令人费解。

    所以
    1.后续无效程序可能无法用A33来作为无效宣告理由。
    2.我特别想看看这个案件的原权要以及修改后的权要,如果是利益相关的话是否能私信我告知专利号,我这边保证不告知第三人。
    3.顺便探讨一下这种授权不当的文件,是算审查员失职吗?后续应该用什么救济程序。

    2021/02/25 17:1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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