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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侵权判定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10.23 北京市查看:1512 评论:5

本帖最后由 立地成佛 于 2020-10-23 10:48 编辑

在先专利:包括装置A,和装置A连接设置装置B;结合说明书可知,装置A的作用为A1,装置B的作用为使A振动

在后产品:包括装置A,其作用为A1,装置C,包裹装置A固定设置,其作用为电磁屏蔽,和装置C连接设置装置B,其作用为使A振动,装置B和装置A没有直接连接关系

请教,在这种情况下,A+C是否构成A的等同技术特征,在后产品是否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更细化的,如果A是一种航天环境下使用的仪器,即其本身外部一些区域即设有电磁屏蔽结构(由于接口设置等问题,这样的屏蔽效果并不太好),装置C的设置是加强了电磁屏蔽效果,问题同上,这种情况下,在后产品是否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标签: 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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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在后产品已经有A了,C相对于在先专利是额外增加的技术特征,等同技术特征不是这样组合判断的;就目前的材料来看,两种情况都落入了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但是如果C与B之间有相互作用且带来了与在行专利不同的技术效果,则还有抗辩的机会。

    2020/10/23 10:0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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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在后改成:
    一种产品,包括装置A,其作用为A1,和装置A连接设置装置B,其作用为使A振动,其特征在于,装置C,包裹装置A固定设置,其作用为电磁屏蔽,和装置C连接设置装置B。是不是好判断些。

    2020/10/23 10:12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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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补充说明一下,在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功能性限定,但限定了装置A和装置B的连接关系;在后产品中,A和C有连接关系,C和B有连接关系,A和B没有连接关系

    2020/10/23 10: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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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不知道你在说什么。侵权是这样判断?

    2020/10/23 15:3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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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立地成佛 发表于 2020-10-23 10:51
    补充说明一下,在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功能性限定,但限定了装置A和装置B的连接关系;在后产品中,A和C ...

    这不是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所以没有确定答案。
    实务中,这样的描述,是有可能被某个法官判断为侵权的。

    你又说,权利要求书中已经明确说了A与B的连接关系;
    涉嫌侵权的产品有明确A和B没有连接关系;
    问题就很明确,就是这一点是否构成等同。

    要想不构成等同,就得
    (1)产品的“A和B不连接”,不能解决专利的“A和B连接”的技术问题。
    或者(2)产品的“A和B不连接”,除了解决专利的“A和B连接”的技术问题,还能解决额外更好的技术问题。

    2020/10/24 00:0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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