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侵权判定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10.23 北京市查看:1512 评论:5
在先专利:包括装置A,和装置A连接设置装置B;结合说明书可知,装置A的作用为A1,装置B的作用为使A振动
在后产品:包括装置A,其作用为A1,装置C,包裹装置A固定设置,其作用为电磁屏蔽,和装置C连接设置装置B,其作用为使A振动,装置B和装置A没有直接连接关系
请教,在这种情况下,A+C是否构成A的等同技术特征,在后产品是否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更细化的,如果A是一种航天环境下使用的仪器,即其本身外部一些区域即设有电磁屏蔽结构(由于接口设置等问题,这样的屏蔽效果并不太好),装置C的设置是加强了电磁屏蔽效果,问题同上,这种情况下,在后产品是否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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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地成佛
[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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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行者
2020/10/23 10:0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Chaos
一种产品,包括装置A,其作用为A1,和装置A连接设置装置B,其作用为使A振动,其特征在于,装置C,包裹装置A固定设置,其作用为电磁屏蔽,和装置C连接设置装置B。是不是好判断些。
2020/10/23 10:12 [来自湖南省]
2 举报立地成佛
2020/10/23 10:5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momo6
2020/10/23 15:35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bestlyh
这不是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所以没有确定答案。
实务中,这样的描述,是有可能被某个法官判断为侵权的。
你又说,权利要求书中已经明确说了A与B的连接关系;
涉嫌侵权的产品有明确A和B没有连接关系;
问题就很明确,就是这一点是否构成等同。
要想不构成等同,就得
(1)产品的“A和B不连接”,不能解决专利的“A和B连接”的技术问题。
或者(2)产品的“A和B不连接”,除了解决专利的“A和B连接”的技术问题,还能解决额外更好的技术问题。
2020/10/24 00:0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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