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接吻侠”表情包授权公司诉站长之家侵权!被认定无权起诉

发布时间:2021.01.25 北京市查看:1436 评论:0


因认为网站经营者未经许可提供“接吻侠”表情包,获该表情包作者授权的M文化传播公司将其诉至法院。1月22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审理了M文化传播公司诉网站“站长之家”的经营者D科技公司侵害“接吻侠”表情包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院判决,M文化传播公司未获得“接吻侠”表情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驳回M文化传播公司的起诉。目前,该案裁定已生效。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介绍,M文化传播公司诉称,经案外人金某授权,M文化传播公司享有“接吻侠”表情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D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站长之家”,将“接吻侠”表情包提供给网络用户下载,侵害了M文化传播公司的权益,要求D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5万元。

D科技公司辩称,M文化传播公司不享有“接吻侠”微信表情包作品著作权,该表情包不属于知名作品,且D科技公司不具有侵权的故意,请求法院驳回M文化传播公司的诉讼请求。

M文化传播公司是否享有“接吻侠”微信表情包作品的著作权?法院经审理认定,案外人金某是涉案美术作品《接吻侠》及“接吻侠的友情2”“接吻侠夏日之旅”“接吻侠2”等系列作品作者,金某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金某在与M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授权书》中,将“接吻侠”品牌的宣传运营、起诉维权等权利授予M文化传播公司。

法院认为,从“接吻侠”表情包的授权情况看,M文化传播公司与金某签订《授权书》的授权权利包括在授权区域内宣传运营“接吻侠”品牌,以及针对被授权作品,采取必要措施抑制侵权活动的维权权利,其中并不包含“接吻侠”表情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亦未将该表情包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M文化传播公司使用。因此,M文化传播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接吻侠”表情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法院指出,《授权书》中写明,M文化传播公司可以其名义,对侵害涉案作品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抑制侵权活动,包括调查取证、委托律师、行政诉讼、刑事报案、司法诉讼、收取赔偿款等维权措施,该条款是对诉权转让的约定。M文化传播公司在未获得“接吻侠”表情包信息网络传播权(实体权利)的情况下,无权以原告身份提起维权诉讼(诉权)。

综上,法院认定M文化传播公司未获得“接吻侠”表情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接吻侠”微信表情包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未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M文化传播公司,M文化传播公司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裁定驳回M文化传播公司的起诉。

文由来源[南方都市报],知法号发布,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2EP5xcrFI_wAiNpjbeY5hQ



标签: 无效 侵权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暂无评论数据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