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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专利侵权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2.20 四川省查看:2144 评论:4

请教各位老师一个问题:  
      A公司因开展研发以及药品审评审批需要,向B公司购买了原料进行研发,该原料有化合物专利,归C公司所有。
       B公司收取了A公司的货款,开具了发票,合同中明确指出目的为药品研发所需。
       那么A公司的行为可以用豁免不侵权的条款来解释。
       但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B公司的目的到底应怎么理解呢?B公司的行为应理解为生产经营为目的,而侵犯C公司的专利权?还是应理解为行政审批需要目的,而可以用2008专利法第69条第5款的不视为侵权的行为来豁免呢?


注:专利法2008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标签: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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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B公司属于69.5条说的专门为其制造专利药品

    2021/02/20 23:57 [来自上海市]

    收起回复 0 举报
    • 2021-02-22 20:10:13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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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欢迎加入专利代理师微信群讨论交流闲聊加我微信zhuanli0531拉你进群,所有群成员至少具有代理师资格证,无证勿扰

    2021/02/21 11:55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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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chfang008 发表于 2021-2-22 20:10
    您的意思是b公司制造行为属于可以豁免范畴吗?那b公司是不是也算有销售行为?销售行为算豁免吗?制造和销售 ...

    建议看下尹新天的《中国专利法详解》,对你的这几个问题都有详尽的解释和说明。

    2021/02/24 09:3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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