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专利侵权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2.20 四川省查看:2177 评论:4
A公司因开展研发以及药品审评审批需要,向B公司购买了原料进行研发,该原料有化合物专利,归C公司所有。
B公司收取了A公司的货款,开具了发票,合同中明确指出目的为药品研发所需。
那么A公司的行为可以用豁免不侵权的条款来解释。
但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B公司的目的到底应怎么理解呢?B公司的行为应理解为生产经营为目的,而侵犯C公司的专利权?还是应理解为行政审批需要目的,而可以用2008专利法第69条第5款的不视为侵权的行为来豁免呢?
注:专利法2008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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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fang008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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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fwenger
2021/02/20 23:57 [来自上海市]
收起回复 0 举报187****3869
2021/02/21 11:55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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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看下尹新天的《中国专利法详解》,对你的这几个问题都有详尽的解释和说明。
2021/02/24 09:3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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