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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于费用减缓中可减缓的年费期限

发布时间:2020.09.05 山东省查看:1110 评论:5

大家好,关于费用减缓问题,在2020版审查指南中规定的是“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而《
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第272号)》文件中,规定的“
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


那我们应该以哪个为准呢?

标签: 年费 费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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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当然是以后面的为准

    2020/09/07 10:0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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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目前还是按272号文件

    2020/09/07 10:05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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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07 11:56:28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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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这是个好消息啊

    2020/09/07 11:0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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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2020/09/07 14:22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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