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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的无效修改方式——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发布时间:2020.09.18 山东省查看:1165 评论:2

求助哪位大神帮忙解答一下:新的无效修改方式中“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与原来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有什么区别,应该怎样理解?

审查指南“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是指权利要求可以任意合并吗?

标签: 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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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很容易理解啊,其他权利要求可能包含ABC多个技术特征,修改时可以只增加A或AB等

    2020/09/18 15:2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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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19 16:02:18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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