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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09年的茶叶和荞麦皮)

发布时间:2020.10.28 山东省查看:1636 评论:3

大家好,09年考题中出现一项权利要求是“其特征在于药垫内装有重量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当时这是一项无效理由说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考题中因为其他时间因素,这项理由不予考虑。
请教一下大家:
第一个问题:不考虑其他因素,有组分配比的已知材料到底是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第二个问题:如果去掉其中的配比“其特征在于药垫内装有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是否会有不同?
有了解的大神,希望能给予详细解答,谢谢大家!

标签: 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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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实用新型不允许使用材料特征,但是可以使用已知材料限定,因此,如果其特征以后的混合物组分被对比文件公开了,就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反之,不属于。比如,
    →权利要求x,其特征是,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比3:2

    →若对比文件公开了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组分且公开了配比3:2,那么这项权利要求就属于保护客体。

    我是备考的,不知道理解可对,有高人还望指正呀。

    2020/10/28 14:30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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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8 15:25:07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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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西悠悠 发表于 3 小时前回复@lulu525712961:在18年的实务中,有对材料是铝的限定,铝没有出现在对比文件中。参考答案中说显然铝是已知材料,属于保护的客体

    铝,那一题默认属于公知常识。

    2020/10/28 18:39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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