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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分案申请和分案修改;R43.1与A33。

发布时间:2019.10.26 广东省查看:1164 评论:0

R43.1针对的是申请,A33针对的是修改。 1.分案申请递交日递交的申请文件需要符合R43.1; 2.修改时机做出的修改符合A33即可,这时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应当指分案递交日递交的申请文件。对此条有疑问请参见1条; 3.分案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经直接记载在母案的原始申请中,那么分案递交日提交的申请文件可以仅摘取原始文件的对应部分; 4.分案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未直接记载在母案的原始申请文件中,需要概括得出,那么分案递交日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与母案的原始文件一致,再在修改时机进行概括这时的修改范围应当符合A33的规定。 5.不论3、4所述的情况,分案递交日递交的申请文件与母案的原始申请文件一致时肯定没有问题的。 因此这样的修改既符合R43.1又符合A33。

标签: 分案申请 分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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