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视为未提出如何救济
发布时间:2019.09.30 河南省查看:3620 评论:21
请教:有一新型由于母案权利要求范围太小,已通过分案将权利要求的范围改大了许多(符合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内容与母案相同,只是改了权利要求书。现收到国知局发来的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主要理由是分案申请权利要求书内容与母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实质相同,与母案申请相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并未要求保护不同的实用新型。因此,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有关分案申请的规定。试问:像上述情况,申请人是否还有办法挽救;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明显不一样,为什么就属于实质相同了呢,望大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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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灯人
[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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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f860106
2019/09/30 11:05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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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举报李工仲明
2019/09/30 11:19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思小博
视为未提出关乎文件的程序形式,不关乎实质内容,发文应该是错的,驳回通知书更为恰当。另,视为未提出和视撤是两回事。
2019/09/30 11:2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9/09/30 11:20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zytlizy
优先权的话,相当母案已超期,而相对分案还未超期。优先权是以哪个为准呢,另外,权利要求怎么整改才符合细则四十二条的规定呢,望指教。
2019/09/30 11:20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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