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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对比文件中未披露的技术效果作为新的技术问题?

发布时间:2020.07.17 广东省查看:1575 评论:2

申请文件,含有A与B组合物,能产生协同的XX效果,并披露了A、B单独用药以及组合用药时的效果,并证实1+1〉2,体现协同 对比文件披露A与B'联合用药的效果,但未披露A单独用药时的效果 以前经常争辩,A与B'不一定是协同,但似乎很难获得审查员的认可 换一个角度,既然对比文件未披露A的效果,就不存在“提高A的效果”这一技术问题 能否以“提高A已有但不高的XX效果”作为新的技术问题呢 好像说解决了新的技术问题就有创造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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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提高A已有但不高的XX效果”这句没看懂

    2020/07/18 06:54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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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认为其实区别技术特征是B和B'的差别,对比文件使用了B'来联用,而本申请使用B,首先要看一下是否是非显而易见的吧,并不是相近的药物都可以替换联用的方案,再看一看相比于a+b'有没有什么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020/09/01 14:03 [来自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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