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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在侵权诉讼中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09.19 天津市查看:1316 评论:4

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下各位: 权利要求的引用一般有以下两种思路:第一种,权2至权4全部引权1;第二种,2引1,3引1,4引1-3任一项。很明显,第二种情况的组合情况明显比第一种情况多,因为第一种仅仅又1,1+2,1+3,1+4,而第二种有1,1+2,1+3,1+4,1+2+4,1+3+4. 请问: 1、在提起诉讼后,因为权利要求1有最大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只要主张权利要求1,被告提无效时,权1站不住,只要把权2和4并入权1,一样能出现1+2+4的情况(只要实施例支持),1+3+4也同理,那第二种撰写方式 有什么意义呢? 个人猜想,是否是因为:以第一种撰写方式为例,每一个组合都是一个具有独立性的权利要求,提起诉讼时只能主张其中的某几个组合方式,对方无效时干掉一个是一个,因为无效时最后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即原权利要求1+2+4)在起初时没有被主张,所以,无效后不能再次主张? 2、专利权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为什么不主张全部专利权,而自动主张部分专利权,为何主动做出这种退缩?

标签: 诉讼 专利撰写 侵权 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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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是,是第一种更多组合.

    2019/09/19 17:5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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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六海 发表于 2019-9-19 17:53
    不是,是第一种更多组合.

    怎么个多法?

    2019/09/21 08:4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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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嗯.没有多, 是一样多.开始看错了, 没看到第二种 权4也引用了独权1

    2019/09/21 11:3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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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同问,我也一直有这样的疑问,求大神帮助解释

    2020/09/30 10:09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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