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56、17年真题

发布时间:2019.09.19 北京市查看:95 评论:0

本帖最后由 思博2324587707 于 2019-10-30 09:51 编辑

1、关于2017年的真题,权利要求3在权2”所述调节机构为调节螺杆“后对实施例二和三上位概括成“所述调节螺杆与锤头组件螺纹连接",那么是否可以对实施例四可概括成”所述调节螺杆与把手螺纹连接“?如此概括是否合理?
回答:从对权2的连接方式进一步细化的角度来说,实施例四确实提供了一种“所述调节螺杆与把手螺纹连接”的实施例;但是,支持该方案的只有实施例4一个实施例;而支持“所述调节螺杆与锤头组件螺纹连接"这一方案的却有实施例2和3两个实施例;根据指南记载,对于概括的权利要求,最好有2个或2个以上实施例进行支持;因而,权3的概括方式更好地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而如果将“所述调节螺杆与把手螺纹连接”作为一个概括方案的话,这种方式不是指南推荐的方式。
因此,在考试中,除非遇到2018年这种确实只有一个实施例的情况,其他的概括要充分考虑实施例的支持。


2、关于17年的独权:一种起钉锤,包括锤头组件、把手和支撑部,把手固定在锤头组件上,锤头组件的一端设置有起钉翼,另一端设置有锤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起钉锤还包括调节装置,调节装置的一端与支撑部固定连接,用于调节支撑部伸出锤头组件的高度。  
这里独权中不需要将调节螺杆和锤头组件的位置关系或者连接关系也写清楚吗?
回答:独权保护解决技术问题的最大的技术方案;
在交底材料中提供了运用“调节装置”来调节起钉高度的方案,该方案的保护范围大于“调节螺杆”的保护范围。因此,独权中不需要把调节螺杆和锤头组件的位置关系或者连接关系写进去。


3、17年实务最后一题,要求陈述所撰写的独权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的了理由,首先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定义,不应是对比文件2才是接近的吗,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近,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是在锤头的榔头内侧设置一个起瓶器形状,闲置时也可以用于开瓶,提高使用效率,与本发明公开的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啊,参考答案里把对比文件1确定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表示很不理解啊
回答:对比文件1和2都是相同技术领域,公开的特征也是一样多,所以,选择对1和对2都没问题;
但你上述对对1的公开特征的理解有误:对1中公开了一种起钉锤,锤头一侧是榔头,另一侧是倒角用来起钉,榔头公开了锤头,而榔头的具体形状跟这一点无关。
在评价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是用对比文件整体的技术问题来对比,而是对比文件中对应特征组合的方案的技术问题来对比。

4、第一题找权利要求缺陷,答案判断了权1没有新颖性,解释说如果独权没有新创性,就要考虑从权之间的单一性,然后判断了权3与权5没有单一性。我明白单一性也是驳回条款,不明白的是:这样的答题逻辑是什么?为什么没有新创性就要判断单一性呢?而且为什么不是权3和权4比较单一性,而是和权5比?
回答:在申请前和实审过程中,作为代理师,有义务尽可能全面地向当事人提醒或告知权利要求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当独权不具备新创性时,该独权将在修改时被删除;一旦删除独权,则意味着在这件申请中需要产生新的独权,这种独权必将从之前引用独权的从权之中产生;如果有多项从权引用独权,就需要判断这几项从权是否具备单一性、能否在一件申请中提出。
追问:
1)是不是只分析不具有单一性的两从权,具有单一性的从权不管它?如果从权之间都具备单一性该咋处理?
(2)答案说在修改中注意克服该缺陷,我不理解,不具有单一性就分开申请也不影响啊。
(3)考试时,遇到同样的纯分析新创题,都这么考虑吗?
回答:
(1)具备单一性的,那就没有“不具备单一性”的缺陷,因而,不需要考虑;
(2)如果一件申请中的多个独权不具备单一性,那么,就这一件申请而言,是有明显缺陷的,解决的办法就是分开申请,变成2件,才能解决这一件申请的缺陷;因此,缺陷是指对当前申请而言的;
(3)考试时,在授权之前的单一性缺陷,都需要这样考虑。


5、权利要求撰写,权3(锤头组件与调节螺杆螺纹连接)我写时把“锤头组件上设置有调节螺杆”加在前面了,这样是否妥当?原因是什么呢?包括权9,描述实施例四,“调节螺杆设置在把手上”我也写到从权内容里了。
回答:这两种写法在技术特征的构成范围上没有差别,对分数也没有影响。      

6、从权9到11,答案是把实施例4结构描述合并了,我是按原文照抄一路顺下来的,这样会丢分吗?从权引用,我都是后面引前面一个,没有“如权6-10任一所述”,这样处理可以不?         
回答:可以。   


7、在评价客户撰写的权利要求时,是否以三性和单一性为主,不用考虑缺乏必要技术特征这些条款?比如2017年的真题,权利要求1,是否可以以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评述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呢?
回答:评价权利要求缺陷时,所有的缺陷都需要考虑,不是仅仅以三性和单一性为主。
2017年的权1的技术特征足以解决其所声称的技术问题,因此,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8、老师好。我想问一下2017年锤子那个题,答案里说权1不具备新颖性,是否能够从权1缺必特的角度写呢?因为缺少调节螺杆,无法解决起长钉的问题。谢谢!
回答:新颖性和缺必特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问题;在本题中,因为说明书声称解决的问题就是起长钉的问题,而支撑部就能够解决起长钉,所以并不缺少必特。(我猜想你是把说明书声称解决的问题、和实际解决的问题弄混了;前者是起长钉,后者是起不同长度的钉子)


9、2017年真题的第一题,指出权利要求中的缺陷,其中有一个是权3引权2时的方案不清楚,权3说支撑部可以调节,权2是说支撑部为锤头组件突出形成的,应该属于前后矛盾的,这里引出的是不清楚;在2018年真题中,权5引权4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4指出多棱柱,权5指出反射罩边缘延伸到滤光部,无法旋转,应该也属于前后矛盾。为什么2017年里面运用的是不清楚,2018年里面运用的是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是不是前后矛盾的类似于这两种情况的可以使用不清楚也可以使用前后矛盾?
回答:上述两个问题截然不同;2017年真题,权3引用权2,造成权3的技术方案中支撑部是否可调节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无法限定一个确定的保护范围,因而不清楚;
2018真题,权5引权4的技术方案不是矛盾,而是这一技术方案无法解决通过旋转解决调节灯光模式的问题,即,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解决不了技术问题,因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10、2017年真题:关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1.1:我在写的时候(1)前序部分只写了锤头组件包括锤头和起钉翼,没有写它俩的位置关系,这样可以吗?
回答:可以;这个特征不是重要特征,跟实施例保持一致即可;
(2)特征部分写了“调节装置设有外螺纹”,我的考虑是:三个实施例都有,且需要存在这一特征,但是答案没有;另外答案里写了“调节装置的一端与支撑部固定连接,用于调节支撑部伸出锤头组件的高度”,而我只写了“调节装置一端固定有支撑部”,这样影响大吗?
回答:这样写不可以;在对实施例中进行概括的时候,概括的目的是概括出解决某个技术问题的共性构思,因此,不是见到同义词,同义词就能够构成相同构思,而是要考虑这个“同义词”是否能够构成完整的功能单元;“调节装置设有外螺纹”只是一个特征,是调节装置与锤头组件或把手连接这种功能单元中的一个部分而已,因此,它不能单独作为一个从权。
2.我把答案的权5权6合在一起写成了“1.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锤头组件上设有贯穿的通孔,所述通孔内设有与调节螺杆配合使用的螺纹,所述调节螺杆的底部设有调节控制钮。”因为我考虑的是,关于调节控制钮,这两个实施例都是设置在调节螺杆的底部位置,而且这三个附加特征都是这两个实施例所共有的。但是我看答案里的权6和权11附加特征其实都是一样的,只是引用权利不同,有点不明白?
回答:可以这样。
3.权9和权10,我直接写成了“1.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内固定设置把手,所述把手是中空的,调节螺杆贯穿其中,所述把手的中空内表面设置有与调节螺杆配合使用的内螺纹,调节螺杆在把手中旋进旋出。”我觉得也可以表达清楚意思,不知道对吗?期待老师的解答,非常感谢!
回答:这就是第3个实施例的方案,当然可以作为从权的保护方案。


11、2017年真题附件3中公开了倒角,参考答案说和权1的起钉翼是相同的技术特征,但是两个结构虽然作用和效果一样,倒是结构有很大区别啊,这个到底如何判断?因为附件4公开了起钉翼,我觉得应该是权1、2不具备创造性啊
回答:“起钉翼”这个特征本身并不包含结构特征,而只是用来起钉的部件;倒角本身也是起钉的部件,因此,与起钉翼实质相同。
综上,理解这个特征的关键,不能把起钉翼想成实施例的具体结构,而只是其特征本身。

12、分析客户撰写权利要求书缺陷的情况下如果判断出独权没有新创性,是否其所属从权都要判断单一性?历年真题有的没有分析单一性,而17年分析了单一性?这个是得分点么?如何把握,如果从权很多需要一一分析单一性么?
回答:如果权利要求缺陷的判断场景是在授权之前,最好都要分析。17年前后应该是阅卷老师的标准有变化;因此,我们应当以17年后的标准为准。


13、2017年真题,第一题的权3的参考答案
权利要求 3 引用权利要求 2 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 款的规定。权利要求 3 进一步限定了支撑部的高度可以调节。但是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2 中的支撑部 是由锤头组件顶部中间向外突出构成的,该部分是固定的,其高度不能调节,因此权利要求 3 引用权利要求 2 时,其限定部分与其引用部分存在矛盾,导致权利要求 3 引用权利要求 2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我的问题是,我理解为:权利要求3引用权2,作为一个“整体方案”,与说明书描述的实施方式不一致,因此,应该用不支持的理由。因为,权利3引用权利2既不是缺乏引用基础的引用,也不是“整体方案”还包括说明书没有记载的其他情况,这个“整体方案”是清楚的,所以我认为这个应该用不清楚这项理由。
回答:“权利要求清楚”的判断要点在于“权利要求的边界是否清晰”,即,权利要求的特征本身、特征之间的关系等均清晰;
而“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要点在于“使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权3的技术方案的首要问题是“支撑部固定、支撑部高度可调节”这两个特征因为限定出两个不一致的范围,因而不清楚;
要理解的是,“权利要求不清楚”所包含的情形并不能穷举,如缺少引用基础、主题名称不一致等都仅仅是其中的部分情况。而判断是否清楚,还要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限定了唯一可确定的范围来看。

14、2017年真题,说明书的附图,不是最好不要出现不必要的文字吗?只保留需要就行。另外  “图三第二实施例”这个写法是不也有问题,应该只需要些“图三”才对吧,第二实施例应该放到附图说明里写吧。
回答:可以指出;但这个规定并非细则17条明确的规定,因此,参考答案中没纳入这一点。


15、2017年真题中,因为说明说中反复强调通过旋进旋出调节装置来调节高度,因此将调节装置旋进旋出作为概括点放进独权里,另外3个实施例都直接或间接说了支撑部在调节装置远离把手的一端,因此还将支撑部位于调节装置远离把手一端概括进了独权,而答案并没有将这两点专门概括出,想问老师我的概括点和概括思路是否有误呢?
回答:参考答案中“通过调节装置调节支撑部伸出锤头组件的高度”,就是表达了“旋进旋出调节装置来调节高度”的意思,只是表达得更加精准;
“调节装置的一端固定有支撑部”也与“支撑部在调节装置远离把手的一端”相当;
考试时很难做到考生的表述方式与参考答案一模一样,按照自己的判断做即可。


16、2017年真题起钉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关于缺必特的缺陷为什么不评价?
回答:权1不存在缺必特的缺陷;通过权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起长钉的问题,通过支撑部就能够解决起长钉了。
问: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并非指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是交底材料中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能解决即可吗?
回答:是的。                        

标签: 答疑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暂无评论数据

快速回复

头像

1110

[6]思博省省长

[未知属地]

主题:65 回帖:65 积分:1146

广告图

热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