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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护的喷雾剂原料是未公开的冻干粉,是否会公开不充分

发布时间:2015.01.15 上海市查看:2227 评论:4

如题。我们公司申请一个专利,保护的是喷雾剂。但是喷雾剂用的原料是另外一家公司研发的冻干剂,该冻干剂未申请专利,也没有商业化,说明书中仅仅说***公司研制冻干剂。 我觉得这样会公开不充分,对么?

标签: 喷雾 冻干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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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只要该冻干剂处于公众想要获得便能获得的状态即可,但如果该冻干剂还处于研发或保密阶段,没对外销售或公众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得,那就不处于上述状态。

    理论是这样。但也可以写,审查员又不知道它的实际状态是怎样,只要你的表述方式没问题就行。

    至于表述方式,如果说明书里只写某公司研制的冻干剂,严格来说,属于公开不充分,因为如果该公司主营冻干剂,说明书里只泛泛地记载“冻干剂”,根本无法确定该冻干剂具体为何物。

    所以,建议写成:某公司研制的某型号的冻干剂(以能确定该冻干剂为何物为准),如果因为还没商业化而不知道具体型号,还可以在说明书里适当描述该冻干剂的化学组成或制备方法(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描述内容能够确定该冻干剂具体为何物或如何制得为准)。

    采用前者,风险在于,如果是市售的还好说,如果不是,审查员真深究起来,很难自圆其说,因为你提供不出市面上确实存在该型号的冻干剂的证明,比如产品说明书等。

    采用后者,相当于你提前于某公司把该冻干剂公之于众了,如果该公司对其进行专利申请,则可能很难获得授权。这时候就看该公司跟你们是敌是友了,哈哈。

    以上只是根据你的问题给出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对于这个案子,个人觉得还可以这么处理:在知道该冻干剂的配方的情况下,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包括至少两个独权,一个是该冻干剂的,另一个是喷雾剂的,如果冻干剂是新的,那两者也符合单一性要求。

    2015/01/15 10: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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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伤过方识痛 发表于 2015-1-15 10:51
    只要该冻干剂处于公众想要获得便能获得的状态即可,但如果该冻干剂还处于研发或保密阶段,没对外销售或公众 ...

    我觉得你说得很对。目前说明书中写明了冻干粉的物质是什么,但是对于冻干粉本身的工艺并未公开,看来还得琢磨琢磨。

    2015/01/15 10:5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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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发明点在这种冻干剂上,这种这种冻干剂又是必要技术特征,那就要提供与其相关的资料,如果不依靠这种冻干剂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实施例也有其他的举例可代替,那应该就不算公开不充分了,主要看这种冻干剂在本申请中的重要性,还得结合审查员的判断,每位审查员的判断也不同。

    2015/01/15 17:28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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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要是这个冻干粉是发明点所在,有很大可能会是公开不充分。因为本领域技术任务基于说明书的记载是无法实施的,只不过你可以在收到公开不充分的意见后,进行举证,如申请日之前的购***等进行作证,在现在的审查标准下,也许可以的。

    2015/01/20 21:0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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