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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明年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4.12.01 北京市查看:1555 评论:0

【思博知识产权资讯】《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修订案)》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与专利实施中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事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专利战略实施、专利申请、专利转化运用、专利奖励、专利维权援助、专利服务等事项。
  同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激励机制,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获得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相应报酬。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和假冒专利提供便利。
  违反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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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专利 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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