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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发布时间:2014.09.26 北京市查看:3686 评论:17

一种化学物质,包括化合物A。该化合物A为常见物质,但申请人想要用产地限定该化合物A,认为只有选用产自某地的该化合物A才能达到想要的效果。请问各位,权利要求中可以用产地来限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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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的理解是不可以。产地不是产品的技术特征

    2014/09/26 09:1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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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为什么该产地的化合物A才能达到效果,应该是由特殊的属性吧,要不结构不同,要不纯度不同?

    2014/09/26 09:36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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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产品的型号也可以规定,产地也可以规定。
    之前见过用喜马拉雅山上的水制造的饮料,这个方案也具备实用性。

    2014/09/26 09:4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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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cuicm 发表于 2014-9-26 09:42
    产品的型号也可以规定,产地也可以规定。
    之前见过用喜马拉雅山上的水制造的饮料,这个方案也具备实用性。

    这个真的吗?

    2014/09/26 10: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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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或许审查指南上面写过这样的话吧。
    具体您可以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

    2014/09/26 11:0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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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这个只是说有实用性,不代表有专利性。还是如3楼所说,要找出其特别本质的属性。即便你限定是甲地的,审查员随便找个乙、丙地的驳你,你只争辩地点不同,实属不能接受。

    2014/09/26 11:1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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