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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引用多项从权相关

发布时间:2014.08.11 江苏省查看:11233 评论:40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3.3.2 中的一段原文: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即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被定义为:”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但并没有指明是直接或者间接引用,那么如果一个从权A本身从形式上看只是引用了前面的一项权利要求B,但这个被引用的权利要求B恰好又是一个多项从权,那A本身算是多项从权还是普通从权呢?

从一些试题解析来看,一般人都认为形式上的单项从权引用在前的多项从权是可以的,指南没有完全点明,但貌似还是不太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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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21楼
    白龙马 发表于 2014-8-12 09:52
    就算从权、独权的定义不清晰,引用的定义也不受其影响:
    “n、如权m所述的xx……”被称之为“权n引用了 ...

    那么m如果引用权利要求p或q呢,是不是还算是权n引用了权p或权q呢?

    2014/08/12 10:0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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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楼
    本帖最后由 白龙马 于 2014-8-12 10:08 编辑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4-8-12 08:52
    引用,到底是指实质引用还是仅仅只形式上的引用,这个确实没有定论。
    例如:
    1、特征a。

    再分独权、从权,看看混淆来源于哪里:
    R20.2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R20.3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
    可见独权应符合的条件是字面形式上的:不引用他权;
    而从权应符合的字面形式条件是:引用了他权,而且它也提出了另一个内容上的条件:主题不能变换,我是从“对引用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这句话解读出来的。“一个灯泡,包括如1所述的灯丝”这种权项(下面简称“变种引用”),显然不在此列。
    可见,这两个定义(至少其中之一)是有问题的。他们并非互补、对等、并列的概念。
    在R20语境下,“变种引用”被遗忘了。虽然好像务实中把这个当独权看,但其实它并不符合R20.2的“整体上反映”条件。
    美国专利对独权是收费的,所以应该有明确定义,不知道他们怎么定义的。

    若根据务实中给出一组定义:
    独权是这样的权项:不引用他权的,或引用他权但主题与之不同的(这跟A20.2有点区别);
    从权:引用他权,且主题与之相同的,因为从权的定义,要求附加的权项只能是进一步限定主题(A20.3)。
    --这个体系是自洽的。

    回到你的例子上来(这个例子简单,无论在哪个定义体系中):
    1、特征a。
    2、特征ab。
    3、特征abc。

    --1~3都是独权。虽然“2,3可以写成从权”,或者说“范围包含于1”。

    2014/08/12 10:0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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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楼
    本帖最后由 白龙马 于 2014-8-12 10:13 编辑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4-8-12 10:03
    那么m如果引用权利要求p或q呢,是不是还算是权n引用了权p或权q呢?

    不算。“引用”是直接关系,不具备传递性:
    就像张三生了李四,李四生了王五,不能由此说“张三生了王五”。生了是一种直接关系,不具备传递性。

    再举个可以有间接关系的例子:
    “包含”是可以有间接关系的,那么就可以有传递性:
    比方说大盒子包含中盒子,中盒子包含小盒子,那么可以说“大盒子包含小盒子”。

    2014/08/12 10:0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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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4楼
    白龙马 发表于 2014-8-12 10:09
    不算。“引用”是直接关系,不具备传递性:
    就像张三生了李四,李四生了王五,不能由此说“张三生了王五 ...

    我认为引用是基因传递的关系。间接引用也算是引用。
    如果一个独权有个不清楚的问题,而且引用他的所有从权也都没有克服这个缺陷。那么所有引用这个独权的从权都具有这个缺陷,无论是中间存在了多少级的引用。

    2014/08/12 10:2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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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5楼
    本帖最后由 白龙马 于 2014-8-12 10:50 编辑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4-8-12 10:24
    我认为引用是基因传递的关系。间接引用也算是引用。
    如果一个独权有个不清楚的问题,而且引用他的所有从 ...

    引用是一个形式上的名词,对应的实质是内容(特征)上的继承。前者是表示直接的关系,后者可以是间接的
    对于这样一组权项:
    1 ……
    2 如1……
    3 如2……
    我们说“3引2”;而不会说“3引2和1”,所以,习惯用法是:依照字面来判断“引用关系”。

    2014/08/12 10:4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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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6楼
    kara 发表于 2014-8-12 09:51
    后来意识到,7#那道原题C选项其实只是在考察指南的原文,之前算是想得太多了

    C、引用两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不能作为另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

    选项C就是指南原文少了两个字而已(多项二字)。

    我理解多引多的问题,就是类似于编程中goto 语句,面条代码。容易犯"不清楚"的错误。所以避免多引多。

    但是多引多毕竟不是驳回的条款。昨天听了个李超的录音,据说遇到多引多一群审查员会掰扯半天,实在弄不清楚的,就以法26.4为由驳回。

    所以会做选择题就行了。

    2014/08/12 23:21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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