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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南中优先权要求的恢复相关的疑问

发布时间:2014.03.21 美国查看:2193 评论:1

指南 第1部分 第1章
        6.2.5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 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3)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4)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规定,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规定。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例如,由于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前3项都是说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某某手续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能根据R6的规定也就是正当理由耽误期限可以恢复权利。但其中第4项的表述就很别扭,分案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但分案的原申请没说不能要求优先权吧,怎么就会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呢?为什么又可以按照R6来恢复权利呢?理由是什么?

求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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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自己琢磨了下,分案最迟是在接到授权通知起2个月内提出,意思是这个分案由于母案已经授权而有可能被视为未要求母案的优先权?但是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为什么是R6呢?

    2014/03/21 14:48 [来自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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