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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洲专利主动修改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7.17 江苏省查看:21807 评论:13

各位小伙伴们,不知道有木有对欧洲专利主动修改方面比较了解的呢,有一些问题想要请教一下大家。 最近查了一些资料,关于欧洲专利的主动修改了解到这样一些情况: 1、PCT进入EP时以及进入EP后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进行修改; 2、收到检索报告之后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进行修改; 3、如果有补充检索的,在收到补充检索报告六个月内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进行修改; 疑问是:1、进入EP后的修改,具体期限是进入后的六个月还是说到收到一通前,有没有比较权威的期限依据? 2、收到检索报告之后的修改,是不是指在收到检索报告之后,在收到一通之前,这个时间范围内可以主动修改? 3、有补充检索的,是否相当于,既在收到检索报告之后可以修改,又可以在收到补充检索报告之后修改,相当于对一次机会? 4、所有的主动修改是否都不能增加新的主题,不能超出原申请的范围? 本人对欧洲专利事务不是太熟,前面只是看到一些资料和法条获取的信息,可能理解不太对,欢迎有经验的小伙伴们多多交流,谢谢O(∩_∩)O~

标签: 专利 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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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德国2K事务所 于 2014-7-18 15:47 编辑

    PCT进入欧洲流程中主动修改的机会
    1,进入欧洲阶段同时,可以主动修改权利要求(比如,将权利要求数量缩减到15项)。补充:
    PCT国际阶段的权利要求的数量,或者进入欧洲阶段同时的主动修改以后的权项数量,都不是计算权利要求超项费的基础。
    我记得国知局的做法是:以PCT国际阶段的权利要求的数量,来计算权利要求超项费。

    2,进入欧洲阶段之后,大约1-2个月内,欧专局会发出《R 161 EPC细则161条通知书》,给予一次主动修改的机会。
    申请人可以基于此通知书主动修改权利要求,而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作为欧专局进行补充检索的基础
    该《R 161 EPC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是6个月。

    补充:
    作为进行补充检索的权利要求书,才是计算权利要求超项费的基础。

    这里补充下,国际检索报告会被视为一份欧洲检索报告。
    对于由国知局发出国际检索报告的情况,欧专局的补充检索是必须进行的(缴纳补充检索费)

    我们的建议
    如果申请人希望欧专局尽快审理,那么,在提交进入欧洲阶段之时,
    1,主动修改权利要求,并且
    2,向欧专局明确申明,放弃《R 161 EPC通知书》(waive Rule 161 communication)

    由此,欧专局不再发出《EPC细则161条通知书》,而是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进行补充检索。
    这样,优点是能够缩减这6个月时间。当然,代价是丧失一次主动修改的机会。
    通盘考虑后,得出这个建议。

    2014/07/17 22:31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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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德国2K事务所 于 2014-7-17 22:50 编辑

    2、收到检索报告之后的修改,是不是指在收到检索报告之后,在收到一通之前,这个时间范围内可以主动修改?
    “一通”是国知局的概念;

    在欧专局的流程是这样:
    先是检索阶段发检索报告,申请人必须要答复+一次主动修改的机会;
    然后是进入审查阶段,审查意见通知书。

    3、有补充检索的,是否相当于,既在收到检索报告之后可以修改,又可以在收到补充检索报告之后修改,相当于对一次机会?
    在PCT进入欧专局的流程,补充检索这个是肯定会有的;相应有一次主动修改的机会 R. 70a(2) EPC

    2014/07/17 22:43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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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4、所有的主动修改是否都不能增加新的主题,不能超出原申请的范围?
    欧专局的“修改超范围”要求Art. 123(2) EPC,比国知局稍微低那么一点点。

    引用欧专审查员的要求,实务中说法是这样:
    the applicant is encouraged to make use of the concrete and exact wording as disclosed in the application as originally filed, in order to avoid unnecessary objections under Article 123(2) EPC. Otherwise, the use of slightly different or alternative terms or making a general reference to multiple sentences and/or drawings will generally lead to an objection under Article 123(2) EPC.

    另外,修改超范围在(授权后的)异议阶段有相应法律后果:
    Amendments that do not comply with Art. 123(2) EPC also bear the risk of revocation of the patent in opposition or nullity proceedings after grant of a patent.

    2014/07/17 22:48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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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德国2K事务所 发表于 2014-7-17 22:31
    PCT进入欧洲流程中主动修改的机会
    1,进入欧洲阶段同时,可以主动修改权利要求(比如,将权利要求数量缩减 ...

    还是看不太明白,能说具体些吗,我公司也提交了一个PCT申请,进入欧专局的,很想将权利要求的项数减少。请问什么时候合适?

    2014/07/18 08:3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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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junjun000 发表于 2014-7-18 08:35
    还是看不太明白,能说具体些吗,我公司也提交了一个PCT申请,进入欧专局的,很想将权利要求的项数减少。 ...

    避免权利要求附加费,最迟可在进入欧洲阶段之后收到《R 161 EPC细则161条通知书》的六个月内进行主动修改,将权项缩减到15。

    也就是说进入欧洲阶段的时候,哪怕权项过15,也可以不修改也不交权利要求附加费,但是在收到《R 161 EPC细则161条通知书》的六个月内要将权项缩减到15或交权利要求附加费(如不缩减权项)。

    2014/07/18 14:46 [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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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junjun000 发表于 2014-7-18 08:35
    还是看不太明白,能说具体些吗,我公司也提交了一个PCT申请,进入欧专局的,很想将权利要求的项数减少。 ...

    哦,忘了说了:
    作为进行补充检索的权利要求书,就是计算权利要求超项费的基础。
    不是PCT国际阶段的权利要求书,也不是进入欧洲阶段的主动修改版本。

    2014/07/18 15:42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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