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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权利要求的并列技术方案之间的单一性问题

发布时间:2009.09.09 日本查看:9778 评论:10

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这里,判断的对象是各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我理解同一权利要求中的并列技术方案(如选择式的方案)应该也是比较对象,但指南中似乎只对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作了说明。疑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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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有关权利要求中的并列技术方案之间的单一性,最典型的情形莫过于化学领域的马库什权利要求,所以指南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单一性有明确规定。其他领域也可类推。

    2009/09/09 14:4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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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是在化学发明的单一性中规定的,一般是针对马库什权利要求。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8.1

    偶也不知道这个规定能不能延伸到一半的非化学领域的权利要求,等待高人解惑。

    2009/09/09 14: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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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可以,只需要按照单一性的定义判断两个方案是否属于同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可。

    其实这很容易理解,比如原来没有单一性的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以“或”的关系并入

    一个权利要求中,即形成了lz所说的这种同一个权利要求的两个技术方案不具备

    单一性的例子。

    2009/09/09 17: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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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4# jajael


    多谢楼上的果汁解答!

    另外,楼上这签名有点意思

    2009/09/09 17: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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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2.21审查原则第(4)条:“评定两项以上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无须考虑这些发明是分别在各自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还是在同一项权利要求中作为并列选择的技术方案要求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均应当按照相同的标准判断其单一性。后一种情况经常出现在马库什权利要求中,”

    2009/09/09 18:12 [来自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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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哦~~拨云见日,明白了~~~

    2011/08/01 16: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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