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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部分优先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2.10.18 日本查看:7490 评论:19

闲言少叙,直接上问题: 一外观设计申请,包含两个相似的设计A和B,其中A要求巴黎优先权,B没有优先权,问:设计A是否构成设计B的抵触设计从而影响设计B的新颖性。 注1:这里之所以称之为“抵触设计”而非“抵触申请”,是因为设计A与设计B为同一申请,但同时设计A相对于设计B而言又符合专利法23条第1款的规定“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注2:偶认为审查阶段可能没有问题,一是审查员不会注意到优先权问题,二是只有申请授权公告时,设计A才满足抵触设计的条件。但是,如果被提无效,这就是个问题了。 百思不得其解,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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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来试着回答:
    1、法23条第一款应该相当于“发明专利的新颖性”要求,A与B相似设计,但不是相同设计,所以A与B不用考虑法23条第一款的规定。
    2、法23条第二款,相当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因此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A与B有明显区别,则不存在您所说的问题。打个比方,都涉及到铅笔,笔杆的设计都是相似的,只是A的一端有狗头形的橡皮擦,B的一端为猪头形的橡皮擦,它们应该是有明显区别的(但这样一说,似乎又要怀疑他们是否属于相似涉及了,呵呵)
    第二种情况:A与B没有明显区别,那么就要考虑A在申请日之前是否有公开,若A已经公开,则构成现有设计,造成B不符合法23条2款的情形,不能授权,若A没有公开,A不构成现有设计,对B没有影响,B可以授权。

    个人想法,有道理吗?哈哈……

    2012/10/18 14:5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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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要沉底,继续等待回答

    2012/10/23 16:08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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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回答了好多别人的问题,为什么没人回答我的问题

    2012/10/24 15:38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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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大马甲 发表于 2012-10-25 16:15
    我来试着回答:
    1、法23条第一款应该相当于“发明专利的新颖性”要求,A与B相似设计,但不是相同设计,所以 ...

    谢谢捧场,虽然兄台见解不太成熟
    23条第1款对外观设计来讲是指“相同或实质相同”,因此将实质相同的相似设计合案是很常见的
    我说的就是第1款的“抵触申请”,其实我一直不同意“抵触申请”这个说法,比如我例举的这种情况,明明符合“抵触”的条件

    2012/10/26 11:51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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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aabbcc 发表于 2012-10-26 11:51
    谢谢捧场,虽然兄台见解不太成熟
    23条第1款对外观设计来讲是指“相同或实质相同”,因此将实质相同的相似 ...

    如果认为相似就为实质相同,那么相似设计为什么还要申请?因为另外的申请应该保护了该相似设计吧。

    2012/10/26 11:55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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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大马甲 发表于 2012-10-26 11:55
    如果认为相似就为实质相同,那么相似设计为什么还要申请?因为另外的申请应该保护了该相似设计吧。

    有点跑偏了。。。
    话说多一个设计就有可能扩大些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你懂的。。。

    2012/10/29 12:16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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