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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0.18 日本查看:7490 评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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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甲
2012/10/18 14:5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aabbcc
2012/10/23 16:08 [来自日本]
2012/10/24 15:38 [来自日本]
大马甲 发表于 2012-10-25 16:15 我来试着回答:1、法23条第一款应该相当于“发明专利的新颖性”要求,A与B相似设计,但不是相同设计,所以 ...
2012/10/26 11:51 [来自日本]
aabbcc 发表于 2012-10-26 11:51 谢谢捧场,虽然兄台见解不太成熟23条第1款对外观设计来讲是指“相同或实质相同”,因此将实质相同的相似 ...
2012/10/26 11:55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大马甲 发表于 2012-10-26 11:55 如果认为相似就为实质相同,那么相似设计为什么还要申请?因为另外的申请应该保护了该相似设计吧。
2012/10/29 12:16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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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博县县长
主题:31 回帖:226 积分: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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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_HQ9zsI_0189
2024-04-28 18:39:12
有没有说说专利代理正常工资应该都是多少的
cc_DgRq7X_9808
2024-04-30 15:07:41
吐槽一下!真是什么样的客户都有!
大马甲
1、法23条第一款应该相当于“发明专利的新颖性”要求,A与B相似设计,但不是相同设计,所以A与B不用考虑法23条第一款的规定。
2、法23条第二款,相当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因此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A与B有明显区别,则不存在您所说的问题。打个比方,都涉及到铅笔,笔杆的设计都是相似的,只是A的一端有狗头形的橡皮擦,B的一端为猪头形的橡皮擦,它们应该是有明显区别的(但这样一说,似乎又要怀疑他们是否属于相似涉及了,呵呵)
第二种情况:A与B没有明显区别,那么就要考虑A在申请日之前是否有公开,若A已经公开,则构成现有设计,造成B不符合法23条2款的情形,不能授权,若A没有公开,A不构成现有设计,对B没有影响,B可以授权。
个人想法,有道理吗?哈哈……
2012/10/18 14:5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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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3 16:08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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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4 15:38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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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捧场,虽然兄台见解不太成熟
23条第1款对外观设计来讲是指“相同或实质相同”,因此将实质相同的相似设计合案是很常见的
我说的就是第1款的“抵触申请”,其实我一直不同意“抵触申请”这个说法,比如我例举的这种情况,明明符合“抵触”的条件
2012/10/26 11:51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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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相似就为实质相同,那么相似设计为什么还要申请?因为另外的申请应该保护了该相似设计吧。
2012/10/26 11:55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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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跑偏了。。。
话说多一个设计就有可能扩大些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你懂的。。。
2012/10/29 12:16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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