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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的专利申请是否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 ?

发布时间:2014.02.12 江苏省查看:4206 评论:8

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审查指南中并没有提及视为驳回的,那如题提问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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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和时间条件,就可以要求优先权。驳回不驳回,并不影响要求优先权。
    ps:楼主的肌肉很是让人羡慕。呵呵。

    2014/02/12 10:4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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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可以。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该申请被正式受理,并给予了申请日和申请号。该申请是否已经撤回、驳回、分案或视为撤回,并不影响该申请作为正规的申请产生优先权的效力。但是,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2014/02/12 10:4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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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谢谢各位指点...已经在思博中找到一篇关于优先权的文章《浅析专利申请中的本国优先权》,直通车 http://www.mysipo.com/article-1060-1.html 再次感谢各位!~

    2014/02/12 10:4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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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4-2-12 10:41
    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和时间条件,就可以要求优先权。驳回不驳回,并不影响要求优先权。
    ps:楼主的肌肉很是 ...

    哈哈..谢谢..回答很到位!

    2014/02/12 10:4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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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kyz 发表于 2014-2-12 10:42
    可以。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该申请被正式受理,并给予了申请日和申请号 ...

    回答的很详细,非常感谢!~因为审查指南里并没有记录到驳回的,所以存在困惑,现在解开困惑了!

    2014/02/12 10:4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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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视为驳回不是准确的语言,没有“视为驳回”一说。
    驳回就是驳回了,是国知局的主动的行为。这个不能被“视为”。

    2014/02/12 10:5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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