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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答复中,前次审通修改时增加的特征后续审通时是否可以删除

发布时间:2014.01.02 北京市查看:3923 评论:5

OA答复中,一通创造性的问题,增加了一些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增加的技术特征没有克服创造性问题; 二通时,想删除一通增加的特征,重新增加其他的新技术特征进行论述,这“反悔”是否可以呀? 如果可以,给一些法条或指南上相应的依据吧。 等高手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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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法条上没有说不可以,但是审查员很可能不乐意。

    2014/01/02 15:0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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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4-1-2 15:04
    法条上没有说不可以,但是审查员很可能不乐意。

    我遇到过,审查员是同意的。不过不知道不同审查员是否处理一样。

    2014/01/02 16:3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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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1、我认为,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替换时,只要原始申请文件记载了该技术方案,只要这种修改是为了克服审查员指出的缺陷,审查员就没有理由拒绝。
    2、有一种情况,审查员估计是根据程序节约原则在发挥自由裁量权,开心了接收,不开心了不接受: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a为1-10,一通时将权利要求a修改为5,二通时又将权利要求a修回为1-10。这种修改也符合33条,但审查员可能说二通的修改不是为了克服指出的缺陷,不利于程序节约,不会接受吧。

    2014/01/03 09:0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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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貌似法条上并没有禁止这种做法,如果能够克服审查员所说的缺陷的话,审查员应该能够接受。但是后期无效、维权过程中,估计会存在问题吧,是否会有“禁止反悔”呢?

    2014/01/05 22:22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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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yimin05101 发表于 2014-1-5 22:22
    貌似法条上并没有禁止这种做法,如果能够克服审查员所说的缺陷的话,审查员应该能够接受。但是后期无效、维 ...

    专利授权前,没有任何规定说禁止反悔。

    2014/10/03 10:5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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