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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时机和国家阶段申请费用

发布时间:2013.06.19 北京市查看:4109 评论:0

请教个问题: 1、是否一定要在递交501表的同时递交的修改声明以及权要修改替换页? 如果在递交501表的同时缺过了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的修改时机,以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为审查基础进入国家阶段后,是否还可以再按照第28/41条进行修改呢?如果可以需要重新递交501表吗?不管可以与否麻烦 2、PCT国际进行中国国家阶段后,PCT国际的受理局不是中国专利局,那么申请费和申请附加费是按照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501表中指出的审查基础文本中的权要个数确定?还是以国际申请文本中权要个数确定? 麻烦高人解答时,给出法条依据哈,多谢!

标签: 专利 中国 国家 专利局 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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