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效果三项中的任何一项不同,就可判断两者为不....
发布时间:2013.10.24 湖北省查看:12533 评论:13
因此而推出:只要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效果三项中的任何一项不同,就可判断两者为不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这个推断正确吗?
在无效审查时,特别是实用新型,以新颖性作为理由的无效审查决定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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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tosai
实际判断中,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用的技术手段为主要判断要素,技术效果为辅助判断要素。
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采用的技术手段相同,则达到的技术效果一定相同。
如果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相同,则发明属于专用发明,判断时需要根据技术手段在解决本技术问题中的实现难易程度和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否有意想不到的有益效果。
如果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则判断时,需要根据该技术手段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中的难易程度(即所谓的是否公知常识),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来判断该技术手段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但指南同时又规定了,如果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能够接近或基本接近现有的技术效果,则也可以判断为具有创造性。
所以指南里面也不是完全严禁,站在代理人的角度,理解指南往往从宽松的一面来理解,但是审查员往往以严格的一面去理解,造成了现在代理人普遍骂审查员的现象(这是题外话)。
2013/10/24 10:27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arrowliu1983
关于手段、问题和效果这三者的对比顺序和重要性从审查指南上来看是手段>问题、效果,如果手段实质上明显不一样,问题和效果就不用说了,肯定没新颖性问题;如果手段实质上相同,那么再去看问题和效果,审查指南上要求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注意“能够”这俩字,这里其实给了审查员一定的判断空间,即使对比文件上解决的问题和本专利不同,审查员也可以结合一定的公知常识认为该手段“能够”解决本专利中提出的问题,并能够产生本专利中预期的效果,从而得出本专利没有新颖性的结论。
所以,楼主后面的那个推断本人认为并不完全准确。
“以新颖性作为理由的无效审查决定有多少?”这个不知道有没有权威部门统计过,反正我是不知道,我猜不会太多……
2013/10/24 11:25 [来自北京市]
1 举报MHJN_116
2013/10/24 14:05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xgh874
2013/10/24 14:14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JH001
"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技术方案的三要素。"
这句话有没有正式的出处?
2013/10/24 17:0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alagon
楼主的推断有些问题
对于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只要产品被公开,不管用途和效果是否相同,都没有新颖性
举个例子,权利要求是:一种治疗癌症的氯化钠。
氯化钠是已知物质,但现有技术中没有把它用来治疗癌症的,虽然用途是新的,但是产品权利要求显然不能获得授权
2013/10/25 16:3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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