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充分”与“know-how”的矛盾
发布时间:2013.08.23 广东省查看:7768 评论:13
在这里有点小疑问:
专利代理人在撰写时,
一、面对专利法,要符合26.3的要求,使其充分公开,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二、面对发明人,在申请的同时又要避免“技术诀窍”的公开。
这两方面觉得挺矛盾呀!
如何平衡这两方面,专代不能取悦于所有人呀!
很多美国的专利在中国无法实现,是因为人家保留了“技术诀窍”,这是美国专利代理厉害的地方,但是,在中国无法实现,那不就违反了专利法26.3的规定?难道美国专利法与中国专利法在这点上有什么不同?
感觉越思考问题越多了,我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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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_2012
[6]思博省省长
主题:107 回帖:630 积分: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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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伟
1.这种情况一般在涉及某些范围(时间、温度等)、可替换元素的发明里面较为常见。
2.两个Tips:(1)保证东西能做出来;(2)范围尽量写大。
举个例子:一种物质A,在100℃温度下加热20min制作出来的效果最好、良率最高,这是最优实施方案,可以量产,但是在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不能这么写,一来泄露商业秘密,而来保护范围太小,对手很容易绕过去;一般发明人给过来的,都是最优实施方案,这时候就需要跟发明人充分沟通,问清楚发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保证物质A能被生产出来(公开充分),不管产品的成色、良率等,只要能被做出来就好,假如发明人提供的温度是80~120℃、时间为10-30min,那么权利要求范围就可以写这么大,既保护了商业秘密,也得到了合理的权利主张。
這應該是代理人應有的基本素質吧,不是米國代理多厲害。還有,如果米國專利範圍寫得台達導致不能被實施,是可以被無效的……
2013/08/23 16:04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botman1234
2013/08/23 16:15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start_2012
谢谢您的答复!
就您的答复我想问下:
1、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80~120℃、时间为10-30min
其中在100℃温度下加热20min制作出来的效果最好、良率最高,这是最优实施方案,但是在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中不这么写,这样竞争对手经过无数次的实验,是可以找出这种最佳方案的呀、也就是说这种“know-how”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避免,给权利人造成利益损失。
2、既然是专利,肯定是优于现有技术,也就是说符合专利的三性,效果比现有技术好,良率高于现有技术,80~120℃、时间为10-30min只是能被生产出来而已,并无创造性,这又做何解释呢?
2013/08/23 16:21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李嘉伟
1.如果想要商业秘密被严格保护,最好的方法是不要申请专利(其实不申请专利也保护不好商业秘密,人员的流动必定带来一些商业秘密的流失)。专利本身就是以公开换取保护,如果物质A在你要求的范围内才能做出来,即使他经过很多次试验做出来了,也绕不出你的保护范围。
2.你要保护的是物质A还是生产物质A的方法。假如物质A本身就具有创造性,那么物质A的生产工艺就应当主张最大范围保护,只要能作出物质A,不管这个工艺生产的A良率是高是低、成本是贵是廉,都应该包含在我们的保护范围以内;假如物质A是公知的,该技术方案只是得到了好的技术效果(良率更好、成本更低等),那么我们就只能保护这些优选的范围了。
2013/08/23 16:41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zhangy508
2013/08/23 16:57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start_2012
2013/08/24 12:0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