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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ASCCT表)看尽:中欧美创造性审查核心区别---欧洲松,美国更松

发布时间:2018.03.27 未知属地查看:3635 评论:3

本帖最后由 白龙马备用号 于 2018-3-31 23:46 编辑

《一表看尽中欧美创造性审查核心区别:欧洲松,美国更松》

概述:中欧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主要区别:欧洲申请比中国的多一线生机,美国申请比欧洲的又多一线生机

一、美国专利的创造性只要求“技术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下面跟中国的三步法对比一下:
把发明分成“提出问题A”和“解决问题S”两步,其难度系数分别是H(A)和H(S)(或简写为Ha、Hs),
中国的创造性要求是“H(S)≥60分”----所谓“大于等于60分”就是达到“不容易想到”的标准,
美国的要求是“H(A)+H(S)60分”
看出区别来没有?
中国的要求高多了嘛,就算H(A)再高,到了中国专利法面前毛都不算,因为三步法(中的第二步:“重定义技术问题”)把提出问题的难度H(A)给黑掉了,好像这是它的能耐,而不是发明人的贡献。

二、欧洲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步骤,也有跟中国貌似差不多的三步法,但细看有重大区别
欧洲专利局虽然也会“重定义技术问题”,但会承认H(A)的难度,H(A)在法律上有明确地位
---其《审查指南》里面明确要求审查员在审查创造性时,要判断“提出技术问题的难度”,
只要H(A)≥60分,不用看H(S)--即便H(S)=20分,就可以直接认为有创,ASCCT表(附文后)第3行第2列
或者说其(完整的)三步法只用于H(A)<60的情况,若H(A)≥60,跳过后面的步骤直接认为有创。
而中国专利法规里面没有这条---以前《审查规程--实审》里面有写,现在此《规程》已废弃。

当然,这也不如美国的审查方法松,
因为即便是“先判断H(A),再判断H(S)”,也有“各个击破”的效果,更容易破坏发明的创造性,可能把很难做出的改进,认为是无创的。
比方说H(A)=30,H(S)=40的情况,欧洲会认为无创,美国会认为有创。见ASCCT2.2、ASCCT2.3

三、“H(A)、H(S) vs 各国Country创造性Creative认定”表---ASCCT
综上,欧洲专利局比中国多一扇门(ASCCT3),美国又比欧洲多一扇门(ASCCT2)---比中国多两扇门(以上两扇),见下表:

《中欧美创造性的主要区别:“H(A)、H(S) vs 各国Country创造性Creative”认定表---ASCCT表》:区别在第2、3行
  H(A)、H(S)或其和是否≥60 中国欧洲
美国
1 H(A)=30, H(S)=20 无创:Hs<60无创:Ha<60且Hs<60 无创:Ha+Hs<60
2 H(A)=30, H(S)=40 无创:Hs<60无创:Ha<60且Hs<60有创:Ha+Hs60
3 H(A)=65, H(S)=20
无创:Hs<60有创:Ha≥60或Hs≥60
有创:Ha+Hs60
4 H(A)=30, H(S)=65 有创:Hs≥60有创:Ha≥60或Hs≥60有创:Ha+Hs60
5 H(A)=65, H(S)=70 有创:Hs≥60有创:Ha≥60或Hs≥60有创:Ha+Hs60

注:根据H(A)、H(S)或其和是否≥60,可以分5种情况。

四、中国因此扼杀了多少好发明:
如果认为Ha、Hs都是平均分布,二者是独立事件,对同样的一批申请(比方说100万个申请)
中国授权率:Pc=P(Hs60)=40%,
欧洲授权率:Pe=P(Ha60 或 Hs60)=1-60%*60%=64%,
美国授权率:Pu=P(Ha+Hs60)=70%。

就是说,中国相对于欧洲扼杀了24万个好发明,相对于美国扼杀了30万个好发明,分别占当年申请量的24%、30%。
如果拿当年的“好发明”作分母,中国扼杀的好发明占(以欧洲为参照)24/64=37.5%,或 (以美国为参照)30/70= (懒得算了)
简单说就是,(按照美国的标准看)中国专利局扼杀了近半(3/7)的好发明
这可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偏差。惊险不惊险?刺激不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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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白龙马备用号 于 2018-3-29 22:16 编辑


    双鱼座尾戒:
    一、我特别想知道您的这些数据的依据是什么?

    我特别想知道《中欧美创造性的主要区别:“H(A)、H(S) vs 国家Country创造性”认定表---ASC表》一文中的数据,出处是什么,是有数据依据还是别的什么。
    ---那些分值,65、70、30……是我随便填的,是我举的例子,以遍历“Ha、Hs或Ha+Hs是否足够难”的各种情况
    后面的概率是我计算的,计算依据的理论就是简单的古典概率论,未做特殊说明,但应该都看得懂吧,有问题可以提,
    有关条件在这层楼里面都给出了,象“平均分布”、“Ha、Hs独立”等假定。
    这个表格,是对我的“重定义技术问题导致授权率变化”论的一个量化说明,不是对现有授权数量的一个统计。

    其中所述的“24万”等数字,是对这个说明的一个量化描述,在本贴建立的模型的基础上才有具体的意义。
    好比说“光速飞船5秒可以飞150万公里”,这不是测量出来的,也不是听谁说的。

    二、根据epo的年报,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企业共向欧洲专利局递交8330件专利申请,在全球企业欧洲专利申请中排行第五,位于美国(42300件)、德国(25490件)、日本(21712件)和法国(10559件)之后。
    2017年,欧专局授权的专利数量中,授权来自中国的专利3180件,美国2017年的欧洲专利授权数量达24 960件,占全球授权数量的24%,比上一年增长13.8%;其次是德国(授权18813件)和日本(17660件)。授权量位于中国前面的还有法国、韩国、瑞士、荷兰等国。

    不知道这个数据能不能看出来,咱们的专利即便是去了您认为还凑合的epo是个什么情况

    或者您认为epo水平也不行,只有uspto能入您法眼?
    ---1、我在ASCCT表中的百分比,是默认审查员都是机器,准确执行同样的标准。
    但各国的“60分”的标准可能就不一样。
    这个表格体现的差异,是“结构性”差异,未必是真实授权率差异。
    就是说,中国的审查会抹杀Ha较大的申请,和Ha+Hs较大的申请,只要Hs不够大。
    2、各国提交的申请,平均质量不同。尤其是,中国有激励政策,这造成了授权率比较缺乏对照性,基本可以说:这些数据的对比毫无意义。
    比方说:美国授权率是24960/42300≈59%,中国是3180/8330≈38%,(先不考虑申请和授权的年份不同的问题),
    这两个值的比较毫无意义,这跟我贴中所做的中外对比不同。
    因为中国现在很多申请都是垃圾,权项写得长长的,特征多多的,保护范围弄得小小的。就为捞证。然后就有钱赚了。
    现在不光申请人群体对这种专利欲罢不能,连代理行业的很多人,都在为这种专利叫好

    2018/03/29 22:1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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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18/03/30 09:0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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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白龙马备用号 于 2018-3-30 11:11 编辑


    1、例子当然可以随便填了:只要符合举例的目的和少数规则就行,这是“不妨假设”的情况。
    2、懒得算了:就是没必要算。分数已经足够说明问题了。
    3、基本可以说:这种对比可以判断一些表面现象,但这种意义基本为零。这种对比不能判断申请质量和审查严格性、公平性,不能判断国民创造力。参考概率论“基本为0”、“几乎必然”的意义。这些表述、概念,都有非常明确的含义。你只是孤立静止地去抓一些可疑词,你并没有认真看帖。
    4、应该:推测如此。就像说“成年人应该知道市电的危险”,这里排除了各种小概率情况、特殊情况。
    本文是一个推理判断,不是统计报告。给出的数字是用来更加形象地传达这个结论的,不是对真实数据考察得到的。

    2018/03/30 11:05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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