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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颜色改进

发布时间:2018.01.25 北京市查看:2263 评论:5

1、一个改进,将用于标识的结构的颜色限定为某几种颜色,而改进颜色的原理是:这些颜色更加容易识别(具体地说,是在图像算法中,这几种颜色更容易识别,因此可以提高辨识的准确度)。只看结构,确实没算法什么事,但是因为仅仅是颜色区别,不在实用新型“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范围内,是否可以申请实用新型呢?(请继续看2)
2、随之想到的,某些结构出于散热考虑,设置颜色或黑或白,通常会写成“表面设置有散热/隔热层”,这看起来是很“结构”的改进,是否,可以将上述1的改进写成“设置有X、Y或Z色的结构”,从而规避实用新型客体的问题,以得到授权呢?又或者,颜色本就不能写入权要请求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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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颜色改变,并不直接导致该方案符合A2.3,也不会导致该方案不符合A2.3.

    2018/01/25 11:4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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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1-25 11:47
    颜色改变,并不直接导致该方案符合A2.3,也不会导致该方案不符合A2.3.

    颜色改进,是否可以认为是构造改进?
    A2.3规定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改进,相比外观,明显缺少了“色彩”的范畴,如果方案提及了颜色限定,不论是否存在其他结构改进,仅这一点也应该不符合A2.3吧?
    类比方法客体问题,指南一部分二章6.1明确说明“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例如含有对产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或计算机程序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我从指南规定上理解感觉很难克服客体问题,不知对不对;李工是否是从实际审查的角度来考虑呢?

    2018/01/25 12: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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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ybt010203 发表于 2018-1-25 12:02
    颜色改进,是否可以认为是构造改进?
    A2.3规定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改进,相比 ...

    颜色改进,我认为不算是构造改进。

    2018/01/25 12:5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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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单纯的色彩未导致结构本身改变不符合实用新型或发明的客体,但如果色彩改变,对应识别机构也改进了,就不能这么认定了。例如:设置有识别标识,识别标识表面设有识别层,识别层包括X颜色区或Y颜色区或Z颜色区。

    2018/01/25 13:2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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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颜色估计没戏。

    2018/01/25 18:5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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