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抵触申请不用于判断创造性?
发布时间:2012.12.14 北京市查看:75300 评论:168
为什么抵触申请不用于判断创造性?
或者说,为什么要给抵触申请的相对申请(“紧紧跟随”在抵触申请之后的申请)以“免检创造性”的优惠?
这里把“抵触申请的相对申请”简称为“跟随申请”。
跟随申请,当判断其创造性而不满足时,一定程度上跟抵触申请就是一个技术,若授权不是违背“不能重复授权”的宗旨吗?
当抵触申请的权力范围与跟随申请思路上一样时(后者无创造性),这不是同样的权力给予了两个人吗?
尤其是,在抵触申请递交后、公开前的漫长阶段,一旦泄密,窃密者可以略作改动而再申请专利,圈定跟抵触申请基本一样的保护范围,这
不是破坏了专利的基本原则吗?
如果说跟随申请的申请人看不到抵触申请的资料,从而放松对跟随申请的审查,那岂不是违背了“先申请原则”,而成为了“只要不知道,
就可以晚些申请”或“只要视为不知道就可以晚些申请”?
美国、欧洲、日本在这个问题上怎么规定的?
谢谢!
patliu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理清专利法原理上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概念。
无论是“新颖性”还是“创造性”,都是以一个“基准”作为时间界限来评价的。离开了这个时间点,就无法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所谓“新颖性”的审查,简单说来,就是“一比一”的对比,用一份在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文件,来评价之后的文件;
所谓“创造性”的审查,简单说来,就是“多比一”的对比,用两份(或以上)在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文件,来评价之后的文件;形象的比喻是: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组合发明)。因此,两份文件的组合,需要有技术启示来结合。
你说的问题,被你给的条件限制成“新颖性”的评价了。(跟随申请,当判断其创造性而不满足时,一定程度上跟抵触申请就是一个技术)
假设在先申请为A,在后申请为B,B申请后,A才公开,这样A可能成为B的抵触申请。之所以是“可能成为”抵触申请,还要看A与B是否为“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你给出的条件下,“当抵触申请的权力范围(应为权利范围)与跟随申请思路上一样时(后者无创造性)”,你所说的后者无创造性,等于你已经用前者评价了后者的创造性了。这还需要进一步解释:抵触申请是不能评价创造性的,因为评价创造性的要件之一是:必须是用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文件,而不能用申请日或以后公开的文件。
但通常来说,即便是评价新颖性,也应要求采用现有技术(即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文件)。所以严格说来,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本不应用来评价后面申请的新颖性。但正如你所担心的,在“跟随申请,当判断其创造性而不满足时,一定程度上跟抵触申请就是一个技术”情况下,如果放任不管,就可能导致重复授权的问题。所以,作为例外,就只好将抵触申请在法律上也设置成可以评价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了。我国台湾地区,把这样的做法叫做“拟制新颖性”。就是将原本不属于现有技术的“抵触申请”,赋予其具有“现有技术的效力”。
最后,抵触申请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是指其不能用来与其他现有技术结合。但这不意味着在后申请就一定具有了创造性,在后申请之前公开的现有技术,也一样用来评价。
综上,抵触申请不能评价创造性,是因为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不满足法22.3规定的前提。
2012/12/14 08: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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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得很清楚。
2012/12/14 09:27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zengjun
做了很好的说明,但是我感觉还是没有解决楼主的疑惑,不过我也想不出更好的解释。
2012/12/14 09:2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bp2011
2012/12/14 10:34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黑洞一体
2012/12/14 10:3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白龙马
你的以上解释,我归纳为“现有法律不用抵触申请评价创造性”,
这是回答人们为什么这样操作--因为法律是这么订的
而不是回答法律为什么这样订--而这才是我的问题。
2012/12/14 13:0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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