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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抵触申请不用于判断创造性?

发布时间:2012.12.14 北京市查看:75300 评论:168

为什么抵触申请不用于判断创造性? 或者说,为什么要给抵触申请的相对申请(“紧紧跟随”在抵触申请之后的申请)以“免检创造性”的优惠? 这里把“抵触申请的相对申请”简称为“跟随申请”。 跟随申请,当判断其创造性而不满足时,一定程度上跟抵触申请就是一个技术,若授权不是违背“不能重复授权”的宗旨吗? 当抵触申请的权力范围与跟随申请思路上一样时(后者无创造性),这不是同样的权力给予了两个人吗? 尤其是,在抵触申请递交后、公开前的漫长阶段,一旦泄密,窃密者可以略作改动而再申请专利,圈定跟抵触申请基本一样的保护范围,这 不是破坏了专利的基本原则吗? 如果说跟随申请的申请人看不到抵触申请的资料,从而放松对跟随申请的审查,那岂不是违背了“先申请原则”,而成为了“只要不知道, 就可以晚些申请”或“只要视为不知道就可以晚些申请”? 美国、欧洲、日本在这个问题上怎么规定的? 谢谢!

标签: 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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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patliu 于 2013-10-25 11:15 编辑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理清专利法原理上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概念。

    无论是“新颖性”还是“创造性”,都是以一个“基准”作为时间界限来评价的。离开了这个时间点,就无法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所谓“新颖性”的审查,简单说来,就是“一比一”的对比,用一份在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文件,来评价之后的文件;
    所谓“创造性”的审查,简单说来,就是“多比一”的对比,用两份(或以上)在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文件,来评价之后的文件;形象的比喻是: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组合发明)。因此,两份文件的组合,需要有技术启示来结合。

    你说的问题,被你给的条件限制成“新颖性”的评价了。(跟随申请,当判断其创造性而不满足时,一定程度上跟抵触申请就是一个技术)
    假设在先申请为A,在后申请为B,B申请后,A才公开,这样A可能成为B的抵触申请。之所以是“可能成为”抵触申请,还要看A与B是否为“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你给出的条件下,“当抵触申请的权力范围(应为权利范围)与跟随申请思路上一样时(后者无创造性)”,你所说的后者无创造性,等于你已经用前者评价了后者的创造性了。这还需要进一步解释:抵触申请是不能评价创造性的,因为评价创造性的要件之一是:必须是用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文件,而不能用申请日或以后公开的文件。

    但通常来说,即便是评价新颖性,也应要求采用现有技术(即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文件)。所以严格说来,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本不应用来评价后面申请的新颖性。但正如你所担心的,在“跟随申请,当判断其创造性而不满足时,一定程度上跟抵触申请就是一个技术”情况下,如果放任不管,就可能导致重复授权的问题。所以,作为例外,就只好将抵触申请在法律上也设置成可以评价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了。我国台湾地区,把这样的做法叫做“拟制新颖性”。就是将原本不属于现有技术的“抵触申请”,赋予其具有“现有技术的效力”。

    最后,抵触申请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是指其不能用来与其他现有技术结合。但这不意味着在后申请就一定具有了创造性,在后申请之前公开的现有技术,也一样用来评价。

    综上,抵触申请不能评价创造性,是因为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不满足法22.3规定的前提。

    2012/12/14 08: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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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09 21:33:5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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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patliu 发表于 2012-12-14 08:55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理清专利法原理上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概念。

    无论是“新颖性”还是“创造性 ...

    解释得很清楚。

    2012/12/14 09:2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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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patliu 发表于 2012-12-14 08:55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理清专利法原理上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概念。

    无论是“新颖性”还是“创造性 ...

    做了很好的说明,但是我感觉还是没有解决楼主的疑惑,不过我也想不出更好的解释。

    2012/12/14 09:2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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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楼主有个错误,没有新颖性的话,技术方案的内容有可能会一样。但如果有新颖性,技术方案的内容肯定不一样。抵触申请只要能够排除掉没有新颖性的申请,那么就不会存在有两个技术方案内容一样的专利了。

    2012/12/14 10:3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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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评价创造性的要件之一是:必须是用椹晴日之前公开的文件,而不能用申请日或以后公开的文件。

    2012/12/14 10: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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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patliu 发表于 2012-12-14 08:55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理清专利法原理上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概念。

    无论是“新颖性”还是“创造性 ...

    你的以上解释,我归纳为“现有法律不用抵触申请评价创造性”,
    这是回答人们为什么这样操作--因为法律是这么订的
    而不是回答法律为什么这样订--而这才是我的问题。

    2012/12/14 13:0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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