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种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的写法是不是可以?请教
发布时间:2017.02.08 湖南省查看:2423 评论:6
这两种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的写法是不是可以?
写法一:
权1:一种XX,包括A、B、C,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能够使得C实现某功能装置。
写法二:
权1:一种XX,包括A、B、C,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和E,所述D与C连接,所述E与D连接,以及通过E使得C能够实现某功能装置。
请问:
1、两种写法都清楚吗?是否都符合A26.4?
2、二者是不是纯功能性限定?为什么?
谢谢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3165686
[7]思博铁粉
主题:246 回帖:1875 积分:3951
热帖推荐
立地成佛
个人理解,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性限定的前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该功能性限定的内容如何实现,换句话说,就是该功能限定的边界是清楚的,利用该功能性限定进行描述可以准确、明确地保护发明创造的技术贡献。换句话说,就是你能保护的只是你公开技术方案中的内容,而不应该把你没公开的信息也囊括进去从而对他人的创新行为造成影响。
2017/02/08 10:14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3165686
谢谢
有可能是不能穷举的,
也可能概括了没有公开的方案(或能够实现未想到的方案),会影响这样撰写吗?有较多实施例的前提下,
2017/02/08 10:32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3165686
写法一与写法二的区别:
写法一:是特征部分只有某功能的装置;
写法二:是特征部分有其他技术特征+某功能的装置;
不知这两种写法有没有什么不妥?
主要担心“不清楚”或是“纯功能性限定”,因为某功能装置没有位置描述以及连接关系的描述。
2017/02/08 15:52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3165686
劳驾指导一下:这两种写法有没有什么不妥?
2017/02/08 16:23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7/02/08 16:26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3165686
谢谢
主要担心存在“不清楚”或是“纯功能性限定”,因为某功能装置没有位置描述以及连接关系的描述。
2017/02/08 17:20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