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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专利卷三实务答题回忆录

发布时间:2016.11.07 四川省查看:4512 评论:3

2016年专利卷三实务答题回忆录
答题已定,只希望能通过此文与同仁讨论,增进学习。

题一:咨询意见:
尊敬的A公司:
很高兴贵方委托我方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茶壶的专利相关事务,经仔细阅读贵方提供的涉案专利(附件1)、对比文件1-3以及贵方技术人员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我方认为贵方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存在一些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地方,先结合具体意见一一说明:
(整个意见陈述中全部仅针对了客户提出的无效意见进行,未再分析如何修改)
1.1相对于D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专利法第22.2规定:新颖性是指……。
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但其授权公告日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抵触申请,其在时间节点上满足评述新颖性的规定。但是,对比文件1虽然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相近,但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固体物不易快速冲泡,需要打散结块,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参考说明书),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茶叶在茶壶内不借助外来物件的快速冲泡,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参考说明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取得的技术效果都不相同,不属于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此外,新颖性仅适用单独对比原则,不能讲对比文件1中并列的两个技术方案合并在一起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新颖性评述,也就是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个人认为,这才是D1无法破权1新颖性的重点,然而,当时觉得如果将D1的两个并列实施方式以“或”字连接,形成一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应该就满足单独对比原则了,犹豫不定的,在最后做修改的时候就把这段话给删除了,呜呜呜),综上所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1均不相同,二者不构成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因此权1相对于D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仅能用于评述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因此建议在随后修改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不予使用对比文件1作为证据。
2.2相对于D2D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专利法第22.3规定,创造性是指……。
对比文件23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现有技术,因此可以用以评述涉案专利的创造性。(这里对比文件3的授权公告日距今已经超过了十年,所以对3其实已经属于现有技术了,然而我当时没发现。)由于对比文件2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布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认为对比文件2是涉案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可拆卸固定的搅拌棒,在所述搅拌棒上可拆卸固定的搅拌部”以及“所述搅拌部为叶轮,叶轮上有齿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安装方便,以及更好得冲泡茶叶。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可拆卸固定”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却没有公布“所述搅拌部为叶轮,叶轮上有齿部”的技术特征,加之“所述搅拌部为叶轮,叶轮上有齿部”这一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难根据对比文件2/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还具有……有益效果,因而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2相对于D2D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3.记不清楚题目了,但结论也是不成立,具体理由参见上述总结。
4.1缺必特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2规定,独立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1规定,依据专利法第45条第1款提出无效宣告理由的,……。
由于该条无效宣告理由并未进行具体的理由说明,不满足细则65.1的规定;此外,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细则20.2的具体规定,综上所述,该条理由不成立。
5.3保护范围不清楚对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由于该条无效宣告理由并未进行具体的理由说明,不满足细则65.1的规定,因此,该条理由不成立。但是,权3的确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建议在修改后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对该条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具体说明。
6.4不满足单一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单一性并非细则65.2中规定的无效范围之一,所以该条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方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存在很多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地方,建议贵方结合我方提供的咨询建议重新撰写。如尚有疑问,请与专利代理人联系,专利代理人将及时为您提供相关服务。
                                                                  专利代理人
题二:提无效: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代理人经A公司委托,依据专利法第45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对专利权人为B公司、专利申请号为……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涉案专利(附件1)、对比文件23.请求人请求宣告的无效范围为:权1相对于对2和对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3以权1为引用基础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满足专利法26.4;权4缺必特,不满足细则20.2;权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满足法26.4。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及具体理由说明如下:
(一)请求人提供的证据
1.涉案专利:专利号为,申请日,授权日
2.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申请日,授权日
3. 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申请日,授权日
(二)具体无效理由
1. 1相对于对2和对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专利法22.3规定,创造性是指……。
对比文件23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现有技术,因此可以用以评述涉案专利的创造性。(这里对比文件3的授权公告日距今已经超过了十年,所以对3其实已经属于现有技术了,然而我当时没发现。)由于对比文件2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布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认为对比文件2是涉案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可拆卸固定的搅拌棒,在所述搅拌棒上可拆卸固定的搅拌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安装方便。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拆卸固定”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解决对比文件2中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就能根据对比文件2/3的结合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1相对于D2D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22.3规定的创造性。
2. 3以权1为引用基础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满足专利法26.4,具体理由如下:
26.4规定:……。
3择一引用权1或权2,对“齿部”进一步作出限定,但是权1中并未出现“齿部”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3缺乏对权1的引用基础,造成了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26.4的规定。
3. 4缺必特,不满足细则20.2;权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满足法26.4
细则20.2规定,……。
4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参考说明书),要解决这一技术问题,不仅需要……板,而且该板还需要(参考说明书),此外,说明书中并未说明或暗示该板还具有其他的实施方式,因此,权4给出了一个更宽的保护范围,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综上所述,权4缺必特,不满足细则20.2;权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满足法26.4
综上所述,请求宣告专利号为……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权利要求3以权利要求1为引用基础时无效以及权利要求4无效。
题三、撰写权利要求书
1.一种茶壶,包括壶身、壶盖、壶嘴、壶把以及位于胡盖上的抓手,其特征在于,所述壶盖上有以穿透气孔,所述气孔中贯穿插入有一个搅拌工具。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工具包括把手、杆部以及搅拌部,所述杆部的前端连接有把手,所述杆部的后端连接有搅拌部。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与杆部的前端可拆卸连接。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与杆部的后端一体成型。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为螺旋形。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为沿杆部方向距离螺旋(参见说明书实施例一)。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可内置改良水质的物质。
8.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为(参见说明书实施例二)。
9.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与杆部的后端可拆卸连接。
10.如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与与杆部一体连接,所述搅拌部与杆部的后端可拆卸连接。
11.如权利要求910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顶部具有十字插头,所述连接杆后端具有与所述十字插头相配合的插口,所述搅拌部与所述连接杆通过该十字插头与插口连接。
12.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用弹性材料制成。
题四、描述相对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所具备的突出的技术效果。
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壶盖不打开的情况下,茶水无法在壶内进行上下对流,技术效果是起到了泵的作用,刚好的冲泡茶叶。(详见说明书相关的这段内容,只记得清楚大概了)。

标签: 专利代理 说明书 请求书 答题 回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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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这个答案实务过了没

    2017/10/18 15:2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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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17/10/30 10:11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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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你也把抓手当作必特,写进独权。
    看看这里的讨论:
       http://bbs.mysipo.com/thread-567685-1-1.html

    2017/10/30 10:54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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