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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时的修改

发布时间:2016.10.18 河南省查看:2298 评论:5

请教各位坛友一个问题,在此先谢过。
审查指南中规定:

权利要 求 中 不 得 出 现 “ 例 如”、 “ 最 好 是”、 “ 尤 其 是”、

“ 必要时” 等类似用语。 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
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 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当权利要求中出
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时, 应
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 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
之一, 或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问题是:如果专利已经授权了,在无效的时候,可不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修改呢?还是直接以保护范围不清楚而直接被无效掉呢?



标签: 专利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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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无效时,只允许权利要求的删除、修改或技术方案的删除。

    2016/10/18 09:1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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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willmia 发表于 2016-10-18 09:16
    无效时,只允许权利要求的删除、修改或技术方案的删除。

    你的这个说法是“一般说来”

    2016/10/21 16:2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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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版用于讨论专利撰写的案例,以及对于我国专利申请、专利审查制度的新奇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有疑问,请到专利问答版提问,您的疑问可能会更快的得到解答。

    2016/10/21 16:2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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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10-21 16:27
    你的这个说法是“一般说来”

    哦?实务中难道还有例外情形?愿闻其详

    2016/10/23 15:5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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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willmia 发表于 2016-10-23 15:58
    哦?实务中难道还有例外情形?愿闻其详

    有例外出现过。

    2016/10/23 19:0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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