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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答复——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发布时间:2016.09.20 河南省查看:6158 评论:9

当审查员指出独立权利要求和几个从属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时,在通过将其他没有被审查员提到有问题的从属权利要求补入独立权利要求以使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是否还要进一步对审查员指出的不具备创造性的从属权利要求进行意见陈述,辩称其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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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随便几句简单陈述下即可。。。

    2016/09/20 20:0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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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服就要争辩,要说明有创造性的理由。也要陈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说明修改符合法33

    2016/09/20 20:11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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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你将从属合并到原独权中,代表你只要授权,或者承认审查员的意见,就直接合并,说明该修改符合法33条即可。不用做创造性的评述(一般都这样,但也有以外)。

    2016/09/20 20:49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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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因为修改后的独权具有了创造性,所以修改后的从权也具有了创造性。

    2016/09/20 21:0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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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9-20 21:09
    因为修改后的独权具有了创造性,所以修改后的从权也具有了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进行补充检索后发现新的对比文件证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呢?在不对原来被审查员指出没有创造性的从权陈述意见证明原从权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审查员会不会认为申请人默认原被指出没有创造性的从权没有创造性?进而可能会影响申请人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

    2016/09/20 22:47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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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1218 发表于 2016-9-20 22:47
    如果审查员进行补充检索后发现新的对比文件证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呢?在不对原来被审查 ...

    你第一次答复完了的从权已经不是原来的从权了。所以并没有出现“申请人默认原被指出没有创造性的从权没有创造性”的情况。或者说,婶岔媛不应该做这样的认为。

    2016/09/20 22:5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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