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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0.22 广东省查看:8756 评论:19
标签: 通知书
评论列表
zlqjzl
2012/10/22 15:44 [来自江西省]
TimesMachanic
2012/10/22 15:49 [来自湖南省]
dangblin
2012/10/22 15:53 [来自江苏省]
lansbd
2012/10/22 17:40 [来自广东省]
一梦千寻
lansbd 发表于 2012-10-22 17:40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
2012/10/22 20:13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淡淡的味道
TimesMachanic 发表于 2012-10-22 15:49 答复OA时不予接受的情形如下,换言之,即不能增加新的独权或者从权,且只能缩小保护范围。(1) 主动删除 ...
2012/10/28 00:4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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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qjzl
2012/10/22 15:44 [来自江西省]
0 举报TimesMachanic
(1) 主动删除或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 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3) 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而可以接受的情形为:
予以接受:
(1) 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等缺陷;
(2) 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或者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
(3) 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
(4) 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克服原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和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或者两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保护范围而使权利要求书不简要,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等缺陷。
(5) 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
(6) 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使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
(7) 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使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
由此可知,答复OA时可以以合并的方式进行权利要求的修改。
2012/10/22 15:49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dangblin
2012/10/22 15:53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lansbd
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 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
理由或者证据。
---那以上合并仅指无效了?
--被我误认为所有的合并都是以上三种情况了
2012/10/22 17:4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一梦千寻
我接受的思维是:
无效程序的修改方式都适用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
(同时注意: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如上所述的修改,缩小专利申请可能的保护范围及减少可能获得保护的技术方案,申请人自行负责)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有一种情况应当要用到合并式修改:
即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分散于原从属权利要求中。
2012/10/22 20:13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淡淡的味道
这不错,学习了
2012/10/28 00:4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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