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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疑问

发布时间:2012.04.10 天津市查看:4941 评论:7

请教:有个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疑问 1、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原则中有如下表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例如,权利要求总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 2、判断新颖性中关于数值和数值范围判断规定中有如下规定: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的新颖性。 3、判断新颖性原则规定判断新颖性即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则根据2、3得出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判断是否与1的结论不同。 并且如果根据1分别授予技术特征数值重叠的两项发明创造专利权利,则如何判断新颖性问题?两项专利如何确定对比文件和限定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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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楼主的第一个问题应该是双重授权的问题,即同一申请人,同一申请日期,如果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两个专利申请都可以授权,不属于重复授权。
    第二和第三个问题才真正涉及到新颖性的判断。所以不存在结论不同的问题。

    2012/04/10 14:36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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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感谢,我想多了。根据1,同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两个发明之间不涉及新颖性判断。

    2012/04/10 14:5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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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权利要求涉及连续数值范围的,应当将该连续数值范围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考虑。如果两项权利要求涉及的数值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既没有新颖性,又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留待审查指南的完善吧。

    2012/04/10 20:02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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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顶2楼的解释,因为前提不同,两者并无矛盾

    2012/04/10 21: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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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长见识

    2012/04/12 13:2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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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一梦千寻 发表于 2012-4-10 20:02
    权利要求涉及连续数值范围的,应当将该连续数值范围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考虑。如果两项权利要求涉及的数值范围 ...

    两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1、若该两件申请为同日申请,不会涉及新颖性的判断(判断新颖性的对比文件不可能是同日申请),因此应该按照正常的程序各自授予专利权,不属于重复授权。

    2、若该两件申请不是同日申请,因失去新颖性,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我觉得可以以这种思路来思考,但不知道是不是还有什么漏洞

    2012/06/03 12:1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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