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疑问
发布时间:2012.04.10 天津市查看:4941 评论:7
请教:有个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疑问
1、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原则中有如下表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例如,权利要求总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
2、判断新颖性中关于数值和数值范围判断规定中有如下规定: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的新颖性。
3、判断新颖性原则规定判断新颖性即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则根据2、3得出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判断是否与1的结论不同。
并且如果根据1分别授予技术特征数值重叠的两项发明创造专利权利,则如何判断新颖性问题?两项专利如何确定对比文件和限定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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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elshi
[3]思博镇镇长
[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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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Bardehle
第二和第三个问题才真正涉及到新颖性的判断。所以不存在结论不同的问题。
2012/04/10 14:36 [来自德国]
0 举报fidelshi
2012/04/10 14:53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一梦千寻
既没有新颖性,又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留待审查指南的完善吧。
2012/04/10 20:02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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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0 21: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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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2 13:20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ncce2010
两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1、若该两件申请为同日申请,不会涉及新颖性的判断(判断新颖性的对比文件不可能是同日申请),因此应该按照正常的程序各自授予专利权,不属于重复授权。
2、若该两件申请不是同日申请,因失去新颖性,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我觉得可以以这种思路来思考,但不知道是不是还有什么漏洞
2012/06/03 12:1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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