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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优先权的核实

发布时间:2012.04.17 天津市查看:3525 评论:6

看审查指南关于多项优先权的核实有些疑问求教: 里面有这么句话:如果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多件外国或者本国的专利申请,分别记载了不同的技术特征,而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是这些特征的组合,则多项优先权不能成立。 这句话该怎么理解?是要求再后申请必须有不同于在先申请的技术特征,还是不允许在后申请对多项在先申请的覆盖还是其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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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能用在先申请中的特征臆造方案,必须是确凿记载的方案。

    2012/04/17 12:48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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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有点感觉,但还是没弄明白。能举个例子么?感谢。

    2012/04/17 13:3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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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的理解是,举个例子:
    在先申请A、B、C里面分别记载了A1、B1、C1三个技术特征,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是A1+B1+C1,那么这样的优先权得不到承认。

    抛砖引玉,还请高手指点。

    2012/04/17 15:3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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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fidelshi 发表于 2012-4-17 13:35
    有点感觉,但还是没弄明白。能举个例子么?感谢。

    如果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多件外国或者本国的专利申请,分别记载了不同的技术特征,而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是这些特征的组合,则多项优先权不能成立。

    要求优先权的对象是一项或者几项完整的技术方案,不是“技术特征”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二节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2012/04/17 22:44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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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不好意思,基础知识还不牢靠啊,还要努力学习的。

    再有就是像4楼所说的这种情况,是基于什么原则或原理得不到承认的啊?

    2012/04/18 11:5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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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不好意思,基础知识还不牢靠啊,还要努力学习的。

    2012/04/18 12:0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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