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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申请

发布时间:2009.02.25 广东省查看:7839 评论:11

A构成了对B的抵触申请,那么判断B的新颖性时是仅考虑A的权利要求书还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一起考虑? 还有专利代理人不能作为申请人吗? 还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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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貌似逻辑有些乱,个人认为应该先是依据A公开的全部内容,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判断是否与B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若两者实质上相同,同时A文件是由不同于B申请人的其他申请人在B申请申请日前提出申请的、且在B申请日后公开的中国专利申请,满足这两个条件则认为A是B的抵触申请,进而破坏B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

    2009/02/25 15:4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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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顶vivian的说法!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条: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故专利代理人不能申请专利,呵呵~

    2009/02/25 15:5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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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天那,有人给解释下什么叫抵触申请吗?

    2009/02/25 15:5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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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此处所称的他人包括申请人部分相同的情形。

      审查员在检索时应当注意,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他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作出中文公布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以上是《审查指南》关于“抵触申请”的定义和审查规定。

    具体而言,就1楼列出的情况,A构成B的抵触申请,那么(以非PCT申请举例说明)
    (1)A的申请人不同于或部分不同于B的申请人
    (2)A和B都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请
    (3)A的申请日早于B的申请日,且A的公开日晚于B的申请日(含申请日)
    (4)A和B实质上相同。

    2009/02/25 21: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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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另外,据说新的专利法对抵触申请这部分进行了修改,说是申请人不一定非得是他人,同一申请人也可以,但我还没研读,不确定这种说法是否有依据,明日去拜读再来。

    2009/02/25 21: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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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2008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也就是说,如果A构成B的抵触申请,那么A的申请人与B的申请人可能是不同的申请人,也可能是相同的申请人。

    2009/02/26 09: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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