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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外科手术方法”的专利授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1.07.07 江苏省查看:4547 评论:4

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中4.3.2.3中描述“外科手术方法分为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的审查,适用本部分第五章第3.2.4节的规定”。查了下,3.2.4节主要是涉及专利实用性的内容,其中说到,“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而“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实用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备条件之一”。 这样看,那是不是涉及到外科手术方法的均不能授予其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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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是的,

    治疗作用的是因为是‘治疗方法’,所以不能授予专利权
    非治疗是因为不具有‘实用性’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2011/07/07 10:06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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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纠结,等待高手指点

    2011/07/13 15:50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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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那么说外科手术方法都不具备专利性?

    2011/11/01 18:2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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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是的。但是对能产业化的对非活物体进行的处置方法,只要符合A5.1的,可以授予专利权。

    2011/12/13 21:32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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