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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05 湖南省查看:5265 评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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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乐乐乐
2016/07/05 11:37 [来自四川省]
乐羽
2016/07/05 11:47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
一梦千寻
乐羽 发表于 2016-7-5 11:47原始申请文件中的引用关系如下:权1.。权2引1
2016/07/05 12:16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linyanh007
2016/07/05 12:52 [来自浙江省]
qlmyself
linyanh007 发表于 2016-7-5 12:521 A2 A,B3 ABC
2016/07/05 13:39 [来自四川省]
steve1000
qlmyself 发表于 2016-7-5 13:39确实超范围,AC不能直接从原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
2016/07/05 13: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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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乐乐乐
2016/07/05 11:37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乐羽
权1.。
权2引1
权3引2
如此引用关系,权3既包含权1的内容,又包含权2的内容,权3无创造性问题,直接修改权3为独立权利要求,删除权1、2就可以,为什么要合并权1、3?
2016/07/05 11:47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
0 举报一梦千寻
答复如下:
直接将权1与权3合并(没有引用基础的问题)
理解及表述上的问题,实质还是原权利要求3。
我有点纳闷:
二审意见如下: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新增了原权3的内容,实际上为说明书的简单拼凑组合,没有完整的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
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原从属权利要求2后,原从属权利要求3提升为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怎的审查意见会说该技术方案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
2016/07/05 12:16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linyanh007
2 A,B
3 ABC
现在的方案是AC
2016/07/05 12:52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qlmyself
确实超范围,AC不能直接从原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
2016/07/05 13:39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steve1000
基于说明书论证A+C的方案是能够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的才行。
比如C是对A的限定,与B没有关联;即使没有B,A+ C也是一个能解决某技术问题的独立方案;等等。
但是,你写权3时为何引权2呢?
这个案例,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从权尽量多引、多引多的必要性。
2016/07/05 13: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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