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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直接合并无直接引用关系的权利要求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6.07.05 湖南省查看:5265 评论:13

有个二审的审查意见,望大神剔教啊。。。。 原始申请文件中的引用关系如下: 权1.。 权2引1 权3引2 一审意见如下: 权1、权2无创造性 答复如下: 直接将权1与权3合并(没有引用基础的问题) 二审意见如下: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新增了原权3的内容,实际上为说明书的简单拼凑组合,没有完整的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因此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请问下这个怎么修改文件,怎么答复呢。以前经常这样操作,没啥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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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将权2和权3一起合并到权1

    2016/07/05 11:37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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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原始申请文件中的引用关系如下:
    权1.。
    权2引1
    权3引2
    如此引用关系,权3既包含权1的内容,又包含权2的内容,权3无创造性问题,直接修改权3为独立权利要求,删除权1、2就可以,为什么要合并权1、3?

    2016/07/05 11:47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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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一梦千寻 于 2016-7-5 12:21 编辑

    乐羽 发表于 2016-7-5 11:47
    原始申请文件中的引用关系如下:
    权1.。
    权2引1

    答复如下:
    直接将权1与权3合并(没有引用基础的问题)

    理解及表述上的问题,实质还是原权利要求3。

    我有点纳闷:
    二审意见如下: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新增了原权3的内容,实际上为说明书的简单拼凑组合,没有完整的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

    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原从属权利要求2后,原从属权利要求3提升为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怎的审查意见会说该技术方案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

    2016/07/05 12:16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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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1  A
    2  A,B
    3 ABC
    现在的方案是AC

    2016/07/05 12:5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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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确实超范围,AC不能直接从原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

    2016/07/05 13:39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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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qlmyself 发表于 2016-7-5 13:39
    确实超范围,AC不能直接从原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


    基于说明书论证A+C的方案是能够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的才行。
    比如C是对A的限定,与B没有关联;即使没有B,A+ C也是一个能解决某技术问题的独立方案;等等。
    但是,你写权3时为何引权2呢?
    这个案例,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从权尽量多引、多引多的必要性。

    2016/07/05 13: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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