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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24 广东省查看:2419 评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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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vezone
2016/05/24 07:50 [来自浙江省]
青涩果汁
2016/05/24 10:03 [来自中国香港]
tcluo
青涩果汁 发表于 2016-5-24 10:03您所指的指南部分已经回答了您的问题。就是不可以。我认为您这个情况应该是问有没有不支持的问题。如有, ...
2016/05/24 10:11 [来自广东省]
polymerfox
tcluo 发表于 2016-5-24 10:11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以说明书为依据: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 ...
2016/05/24 10:4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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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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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vezone
问题1,可以。你补充的内容没有超过原申请文件的。
有两种说法:
1、这种方式的修改消除了原申请文件的缺陷,可以被接受
2、这种修改方式属于主动修改,不是针对审查员的意见提出的修改,审查员可以不接受。
所以呢,你可以试试看,又没啥坏处。
问题2,不需要。
专利法要求的是“说明书整体”支持权利要求书,而不是“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支持权利要求书。专利法26.3
说明书按照“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的格式,只是一种参考格式。如果你觉得其它表达方式能够更好的将发明表述清楚的,也可以用其它格式撰写。审查指南P133
2016/05/24 07:50 [来自浙江省]
1 举报青涩果汁
我认为您这个情况应该是问有没有不支持的问题。如有,怎么克服?专利法规定的支持是指得到说明书整体的支持,没有说得到实施例的支持。因此,只要说明书公开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推导到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即可。根据此点,你要判断说明书有没有公开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如有,那按实情陈述给审查员就行了。
2016/05/24 10:03 [来自中国香港]
0 举报tcluo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以说明书为依据: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
那么,这两个规定不是互相矛盾么?如果不矛盾区别何在呢?
2016/05/24 10:11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polymerfox
技术方案本身的补充根本不是重点,关键是对应的技术效果能不能体现出来。
如果补进去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毫无异议的从原申请文本中得到,补不补都可以;如果不能,比如化学发明,一个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达到某个技术效果,必须有实验数据支持,原文没有的数据,一般是不能补回去的。你单单补一个技术方案是可以,但补数据一般是超范围的。
2016/05/24 10:4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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